浙江/金华-2026-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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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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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复议综合处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申请人:姚*
被申请人:金华市**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血样低温保存措施证明、涉案血样存入取出视频监控记录、血样采集人员资质证明文件、送检时间记录、现场检查记录、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前告知书面材料)作出公开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开答复〔****〕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部分信息不予公开的决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月**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月*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事实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与*公(交)行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的多项信息。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金*公开答复〔****〕第*号答复书,其中对部分信息以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内部管理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开等理由,未完整公开申请人所需信息。(二)理由阐述。*.关于血样低温保存等信息性质认定错误。被申请人称血样低温保存措施证明、涉案血样存入取出视频监控记录等为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但这些信息是行政处罚程序中保障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的关键内容,关乎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基础,并非单纯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均为政府信息,上述信息是执法办案关键环节记录,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应依法公开以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监督行政执法合法性。*.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依据适用不当。对于资质证明文件、送检时间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以案件过行政复议、诉讼时效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不予公开。但该条款规定“可以不予公开”并非“应当不予公开”,且在案件已无通过复议诉讼获取途径时,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应优先选择公开。这些信息是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支撑材料,公开有助于申请人了解处罚全貌,监督执法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立法目的。*.整体答复未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被申请人的答复未对不予公开信息进行更详细说明,未完整阐述不予公开的精准法律依据及事实关联。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有合理知情权,被申请人应全面、清晰回应公开申请,现答复未能满足此要求,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存在信息性质认定错误、法律依据适用不当、未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等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与*公(交)行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年*月**日执法民警现场执法时使用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的校准记录及检测原理说明;*.本人血样采集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血样低温保存措施证明及送检时间记录;*.现场检查记录、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笔录等作为处罚依据的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前告知本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书面告知材料;*.****年*月**日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酒精测试、血样采集等环节的执法记录仪记录。****年*月*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事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为金*公开答复〔****〕第*号)并于*月*日以邮寄方式进行送达。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送达告知,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事项*中的资质证明文件、送检时间记录以及申请事项*、*,属于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鉴于该案件已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途径获取,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相关材料提供给申请人,其中,《护士执法证书》系血样采集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送检时间在《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体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等现场记录、《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两份处罚告知笔录及两份决定书均已提供。申请人提出上述材料未公开,与事实不符。关于申请事项*中的“血样低温保存措施证明”,涉案血样提取后保存在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物证室冰箱中,物证室设有视频监控,血样存入、取出过程实时录音录像。该视频监控记录和现场检查、酒精测试、血样采等环节的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记录,系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形成的信息,为内部管理信息,办案机关未将上述音视频信息作为案件办理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事项*中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的校准记录,被申请人已将《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提供给申请人;该设备由深圳威尔有限公司制造,其检测原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相关规定,对申请内容予以回复,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与*公(交)行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年*月**日执法民警现场执法时使用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的校准记录及检测原理说明;*.本人血样采集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血样低温保存措施证明及送检时间记录;*.现场检查记录、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笔录等作为处罚依据的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前告知本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书面告知材料;*.****年*月**日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酒精测试、血样采集等环节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经审查,*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公开答复〔****〕第*号)并于*月*日邮寄申请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关于申请事项*:该呼气酒精测试仪设备型号为**********,出厂编号为********,****年*月**日经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该设备合格,有效期至****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将该《检定证书》提供给你,见附件*。对于该设备检测原理,该设备由深圳威尔有限公司制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该检测原理说明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关于申请事项*中的‘血样低温保存措施证明’以及申请事项*:涉案血样提取后保存在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物证室冰箱中,物证室设有视频监控,血样存入、取出过程实时录音录像。该视频监控记录和现场检查、酒精测试、血样采集等环节的音视频记录,系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形成的信息,为内部管理信息,办案机关未将音视频信息作为案件办理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关于申请事项*中的资质证明文件、送检时间记录以及申请事项*、*,属于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鉴于该案件已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途径获取,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本机关现将相关材料提供给你,具体见附件*”。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公开答复〔****〕第*号)、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提供的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公开答复〔****〕第*号)、检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邮件详情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月*日作出答复并于*月*日邮寄申请人,符合答复程序要求。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就是说该信息应该是客观存在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中“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的校准记录”和申请公开的第*项中“资质证明文件、送检时间记录”以及申请公开的第*、*项内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对于申请公开的第*项中“检测原理说明”,属于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技术性内容,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妥。申请公开的第*项中“血样低温保存措施证明”以及申请公开的第*项内容,办案机关未将音视频信息作为案件办理的证据材料,系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形成的信息,为内部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公开答复〔****〕第*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