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1号)
2026-03-23
河南/焦作 质疑投诉
修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1号)
河南/焦作-2026-03-23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焦作-2026-03-23 00:00:00
修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发布机构:修武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修财招标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修武县城镇生活垃圾设备更新及改造提升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
|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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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本项目技术参数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未能全面涵盖所有技术参数,且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类似项目指采购清单内需要包含核心产品,限定所投产品业绩不合理,存在明显限制性与倾向性;业绩评分标准设定过高,要求提供*份业绩方得满分,此规定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相悖。; *、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 招标文件设置“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不合理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跟优化营商原则相悖。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答复投诉事项*: 本项目评分规则量化清晰,重要指标、一般指标数量明确,单指标扣分值明确,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分值扣减均一一对应;扣分累计上限不超过该项总分,符合政府采购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分值对应” 的规定;评审标准量化、清晰、无歧义,不存在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不对应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中“类似项目指采购清单内需要包含核心产品”的业绩界定,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不合理限制与倾向性。本次业绩要求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也未限定业绩的合同金额、合作对象(如未限定仅认可政府采购业绩),凡自****年*月至今,承担过包含本次采购核心产品的同类项目,无论项目所属行业、地域,均视为有效业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关于“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保障了所有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的潜在供应商的公平参与权。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并应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本次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并非资格条件(未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此类业绩方可参与投标),而是作为综合评分因素之一,用于区分不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差异,属于“择优”评审的合理范畴,不受“同类业务合同不超过*个”的限制,与该条款规定并不相悖。 本次招标文件中业绩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核心需求和实际履约需要制定,既明确了类似业绩的具体范围,避免评审歧义,又兼顾了公平竞争与项目质量保障,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性、倾向性,也未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相悖。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投诉事项*: 该付款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金额的**%,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完成后付至合同金额的**%,剩余**%的合同金额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表述清晰且具备可操作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明确“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本项目已明确支付条件与对应节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 答复投诉事项*: 条款设置为“鼓励性要求”而非“强制性约束”。招标文件明确“鼓励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个工作日内签订”是基于项目紧迫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备需尽快到位保障环卫作业)设定的倡导性条款,并非强制性要求。实际操作中,双方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合同细节核对等实际情况协商签订时间,未设置“未在*个工作日内签订即取消中标资格”的惩罚性条款,不存在“变相加重履约压力”的情形。未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签订合同”,本项目招标文件未缩短该法定时限,仅增设鼓励性条款,既保障了法定时限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提高采购效率的导向,未与法律法规冲突。 该条积极响应焦作市财政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 项举措》(焦财采购〔****〕*号)第**条规定“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当日实现。”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修武县财政局 | ||||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