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3号)
2026-03-23
河南/焦作 质疑投诉
修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3号)
河南/焦作-2026-03-23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焦作-2026-03-23 00:00:00
修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发布机构:修武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修财招标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修武县城镇生活垃圾设备更新及改造提升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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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本项目修改后的评分标准设置扔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项目修改后的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设置扔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答复投诉事项*: 本项目评标办法的评分标准,已实现评审因素的“量化对应”,符合法规强制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所有方案类评审内容,均明确划分评分等级(*分/*分/*分/*分,响应方案为*分/*分/*分),每个等级均有清晰、可落地的判断边界,评审过程中可通过客观比对投标方案与项目需求,精准判定评分等级,符合“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法规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投诉事项*: 本项目评分规则量化清晰技术评分满分 ** 分,采用符合性扣分制:重要指标 ** 项,每不满足 * 项扣 * 分;一般指标 ** 项,每不满足 * 项扣 *.* 分;累计扣分,扣完 ** 分为止。指标数量、单指标扣分值、总分上限均明确、唯一、可计算,评审过程无自由裁量空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评分因素已全部细化量化,分值与指标一一对应,未设置模糊、笼统、不可量化的评审标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修武县财政局 | ||||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