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3-23
广东/江门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江门-2026-03-23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鹤山市沙坪镇中华园***号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江门市****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江财采购******号)要求,本机关对“鹤山市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鹤山市硅能源产业园区开发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新建规划一路、新建龙湾路、新建龙湾西路、新建创业路延长线、新建规划二路、新建规划三路、新建龙湾东路、扩建迎宾西路)检测服务(项目编号:*****************)”“鹤山市沙坪水闸加固及升级改造工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部分)(项目编号:*****************)”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对该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代理的“鹤山市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第**页商务部分中团队资质的详细评审设置有“注:如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提供上述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在本单位(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任职的外部证明材料(加盖政府有关部门印章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鹤山市硅能源产业园区开发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新建规划一路、新建龙湾路、新建龙湾西路、新建创业路延长线、新建规划二路、新建规划三路、新建龙湾东路、扩建迎宾西路)检测服务(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第**页商务部分中项目业绩的详细评审设置有“投标人自****年*月*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承接过合同金额***万元(或以上)工程检测业绩,每个业绩得*分,本项最高得**分”;“鹤山市沙坪水闸加固及升级改造工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部分)(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第**页商务部分同类项目业绩的详细评审设置有“*、****年*月*日至今,投标人具有在水利水电项目中的变压器增容工程、或信息化工程、或液压启闭设备维护维修业绩:单个合同金额*******万元每个得*分,本小项最高得*分;单个合同金额********万元每个得*分,本小项最高得*分;单个合同金额****万元以上每个得*分,本小项最高得**分;本项合计最高得**分”,上述问题涉及将企业经营年限及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 《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截至****年*月**日,该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号)第九条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号)第八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鹤山市司法局(地址:鹤山市新华路***号,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鹤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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