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2026-03-2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中小学智慧黑板采购
三、包 号:*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柯尼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两港大道***号附***号
联系人:陈飞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赵珍珍
联系电话:***********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两港大道***号附***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烁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群力区群力第四大道***号富德大厦****
被投诉人*:肇源县教育局
地址:肇源县嫩江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军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五、基本情况
“****年中小学智慧黑板采购”项目,于****年*月*日依法依规发起谈判流程,经评审后最初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为“重庆柯尼诗科技有限公司”。后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哈尔滨军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经采购人核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该项目的成交结果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更正。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肇源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中取消我司成交人资格。属于违规变更采购结果,使我司权益受到损害。
事实依据:
*、我司至今未收到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取消我司中标资格原因的告知书。
*、我司完全满足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单位无故取消我司中标资格。属于违规变更采购结果,使我司权益受到损害。
投诉请求:恢复我司成交人资格。
六、调查核实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真审查投诉书,采购文件,综合双方当事人资料及相关依据,审查情况如下:
经对事实依据“*、我司至今未收到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取消我司中标资格原因的告知书。”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确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调查处理质疑期间,未发布针对“取消资格原因”的取消重庆柯尼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原因的告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事实不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取消重庆柯尼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不作为重庆柯尼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请求“恢复我公司中标资格”的因素,结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重庆柯尼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同时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通过合规方式告知重庆柯尼诗科技有限公司取消中标资格的原因。
经对事实依据 “*、我司完全满足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单位无故取消我司中标资格。属于违规变更采购结果,使我司权益受到损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质疑事项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认定重庆柯尼诗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种情形“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规定。有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川****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川****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在此案件中重庆柯尼诗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的智能交互黑板销售经营活动中,存在参与伪造《授权书》、修改他人商标上传二维码方式冒充注册商标产品,意图蒙混通过验收的行为。同时载明其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上述载明的事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重庆柯尼诗科技有限公司有“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经我局调查核实,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取消重庆柯尼诗科技有限公司的成交资格有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重庆柯尼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肇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源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