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2026-02-24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四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四平市森林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联通办公楼四楼
被投诉人*: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嘉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市府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审查结果:符合性审查不符合。吉林省嘉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出的答复是,招标货物需求第*项运兵车参数*.*存在负偏离。招标需求参数为*.*接近角/离去角:≥**/**°;我方投标参数为*.*接近角/离去角:**/**°,**/**°。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未明确车型、未附相关证明材料"为由认定投标无效,违反法定评审规则。
投诉事项*:中标人以及中标候选人对多项主要功能配置关键参数的“响应"真实性存疑,评审委员会未对其响应依据进行必要审查,可能导致评审结果失实。
*.我方注意到,招标文件虽规定“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必须全部满足,不允许有缺项或者负偏离”,且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等佐证材料,但这绝不意味着对这些关键参数的评审可以脱离事实基础,仅凭投标人的单方文字承诺即可直接采信。评审的核心在于确认“响应”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而非仅形式上的文字“应答”。
*.本次采购项目涉及森林消防专业装备,带号参数均为核心性能、安全及合规性指标。对于此类参数的“响应”,不能等同于简单地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无偏离"字样。其“响应"是否真实、有效,必须结合能够支撑该响应的、可验证的技术依据或公开信息进行判断。若仅因招标文件未强制要求佐证材料,就无条件采信任何缺乏基本可信度支撑的“响应”,将使得“不允许负偏离"的强制性规定形同虚设,严重违背政府采购的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原则,并可能为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供应商中标打开方便之门。
投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投诉人作出的投诉人投标无效的评审结论及质疑回复;
*.请求责令被投诉人重新组织对投诉人投标文件的评审,并纠正原评审中的错误;
*.请求重新审议中标人的关键参数响应真实性:请求对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就所有带*主要参数的响应进行澄清或提供必要的、可验证的支撑依据(如:国家级第三方检测报告等),以证明其“响应”并非虚言。
*.请求依法重新审视并更正评标结果:若经核查,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无法为其关键参数响应提供合理的可信度支撑,或其响应被证实存在虚假、不实之处,则其相关参数的响应应被认定为无效或负偏离。据此,请求依法否决其投标,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及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暂停采购活动:在完成上述核查并作出明确结论前,建议暂停本项目后续的合同签订等采购活动,以避免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和程序违规。
*.请求责令被投诉人承担本次投诉相关合理费用。
*.书面答复:恳请贵单位在收到本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对以上问题及请求作出书面答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已明确答复你单位投标无效的原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此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初审:董滢 复审:杨玉萍 终审:刘禹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