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6-03-23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长春市秉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与绿化街交汇安居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立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南大街新城路*号
被投诉人*:依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依安县北新路***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溪水家园**号楼***商服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环卫车辆更新项目(三次)(项目编号:〔******〕*****〔**〕**********)包*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本项目我司与中标供应商黑龙江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填报的品牌型号完全相同,但并未按照一家处理。结果公告中我司排名第*,得**.**分评标现场*名评审专家无一人提出异议。由此可见,本项目评审专家未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独立评审。
(二)本项目代理机构没有恪尽职守。
(三)(与质疑相关的投诉*)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黑龙江立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我司的质疑回复函不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内容。答复内容无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依据。
(四)(与质疑相关的投诉*)本项目采购人依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项目主体责任制单位,未履行监管职责,其违反了主体责任制。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经查证,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采购文件中确定核心产品为“垃圾场地飞灰清理车”。投诉人与中标供应商黑龙江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垃圾场地飞灰清理车”品牌型号相同,但评审结果为投诉人得分排名第*,不在推荐排名范围内,不属于中标候选人,以上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的规定。投诉人关于“本项目评审专家未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代理机构没有恪尽职守”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提供了事实依据,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但其未提供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本项目采购人依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受理、组织、答复本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处理工作,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存在瑕疵,责任应由代理机构承担。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三)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一)(二)(四)不成立,投诉事项(三)部分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黑龙江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