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2026〕2号)
2026-03-23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2026〕2号)
黑龙江/齐齐哈尔-2026-03-23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号)
作者:依安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

投诉人:粤美汽车(广东)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博大道铁路桥旁三新村路口

被投诉人*:依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北新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立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南大街新城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环卫车辆更新项目(三次)(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商务评审标准执行不一,涉嫌双重标准及违规评审。

(二)评审专家抽取违规、回避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涉嫌围标串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调取了采购活动记录,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投标文件调试服务措施(*.*分)、售后培训方案(*.*分)、车辆运输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中存在应扣未扣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黑龙江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调试服务措施(*.*)分、车辆运输方案(*.*分)、售后培训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中存在应扣未扣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的规定,评标委员会部分成员评审意见无效。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本项目专家抽取是代理机构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刘春云、王永强连续参与同一项目的两次评审工作不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且不属于该办法第十六条应当回避的情形。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说明,华静杰并非是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该人以专家身份被抽取后参与项目评审符合规定,该人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项目评审,违反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财规〔******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成立评审组织的,采购人应至少委派*名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的规定。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通过查看本项目的评审录像以及向评委、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未发现本项目存在围标串标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其评审意见无效。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二)部分不成立,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黑龙江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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