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26-03-20 00:00:00
消化道辅助检测系统等*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
| 招标项目名称 | 消化道辅助检测系统等*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
| 项目类型 | 货物类(含药品采购) | 项目编号 | ***************** | |
| 招标人 |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招标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 保证金缴纳方式 | 不缴纳 | 是否委托代收代退保证金 | 否 | |
| 监督机构 | 无 | 审批、核准或备案机构 | 无 | |
| 是否重大项目 | 否 | 项目概算(万元) | **.****** | |
| 是否远程异地 | 否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分散采购 |
| 招标内容与范围 | 拟采购消化道辅助监测系统一台、心肺功能仪(营养代谢车)一台 | |||
标段信息
|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招标类别 | 详情 |
|---|
| * | *********************** | **.******万元 | 货物 | |
标段名称: ***********************消化道辅助检测系统等*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统一交易标识码: **************************************** 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项目特定资格: ①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②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④进口设备投标要求:进口设备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可分级授权,授权链须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授权书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代理授权为代理协议(合同)的,在代理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可不再需要生产商另行针对采购项目出具授权书 。 标段内容: 拟采购消化道辅助监测系统一台、心肺功能仪(营养代谢车)一台 | ||||
| * | *********************** | **.******万元 | 货物 | |
标段名称: ***********************消化道辅助检测系统等*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统一交易标识码: **************************************** 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项目特定资格: ①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②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④进口设备投标要求:进口设备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可分级授权,授权链须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授权书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代理授权为代理协议(合同)的,在代理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可不再需要生产商另行针对采购项目出具授权书 。 标段内容: 拟采购消化道辅助监测系统一台、心肺功能仪(营养代谢车)一台 | ||||
招标项目
| 出让项目名称 | 消化道辅助检测系统等*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
| 项目类型 | 货物类(含药品采购) | 项目编号 | *****************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 | 经办人 |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出(转)让方式 | 网上挂牌出让 | * |
| 监督机构 | 无 | 审批、核准或备案机构 | 无 | |
| 宗地数量 | 项目预算 | **.****** | ||
|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 是否远程异地 | 否 | ||
| 出让方案内容与范围 | 拟采购消化道辅助监测系统一台、心肺功能仪(营养代谢车)一台 | |||
标段信息
|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招标类别 | 详情 |
|---|
| * | *********************** | **.******万元 | 网上挂牌出让 | * | |
标段名称: ***********************消化道辅助检测系统等*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统一交易标识码: **************************************** 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项目特定资格: ①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②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④进口设备投标要求:进口设备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可分级授权,授权链须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授权书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代理授权为代理协议(合同)的,在代理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可不再需要生产商另行针对采购项目出具授权书 。 标段内容: 拟采购消化道辅助监测系统一台、心肺功能仪(营养代谢车)一台 | |||||
| * | *********************** | **.******万元 | 网上挂牌出让 | * | |
标段名称: ***********************消化道辅助检测系统等*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统一交易标识码: **************************************** 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项目特定资格: ①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②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④进口设备投标要求:进口设备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可分级授权,授权链须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授权书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代理授权为代理协议(合同)的,在代理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可不再需要生产商另行针对采购项目出具授权书 。 标段内容: 拟采购消化道辅助监测系统一台、心肺功能仪(营养代谢车)一台 | |||||
招标项目
| 出让项目名称 | 消化道辅助检测系统等*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
| 项目类型 | 货物类(含药品采购) | 项目编号 |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 | 交易机构名称 |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交易方式 | 招投标 |
| 审批、核准或备案机构 | 无 |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 |
| 是否远程异地 | 否 | ||
| 出让方案内容与范围 | 拟采购消化道辅助监测系统一台、心肺功能仪(营养代谢车)一台 | ||
标段信息
|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招标类别 | 详情 |
|---|
| * | *********************** | **.******万元 | 招投标 | |
标段名称: ***********************消化道辅助检测系统等*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统一交易标识码: **************************************** 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项目特定资格: ①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②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④进口设备投标要求:进口设备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可分级授权,授权链须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授权书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代理授权为代理协议(合同)的,在代理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可不再需要生产商另行针对采购项目出具授权书 。 标段内容: 拟采购消化道辅助监测系统一台、心肺功能仪(营养代谢车)一台 | ||||
| * | *********************** | **.******万元 | 招投标 | |
标段名称: ***********************消化道辅助检测系统等*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统一交易标识码: **************************************** 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项目特定资格: ①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②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④进口设备投标要求:进口设备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可分级授权,授权链须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授权书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代理授权为代理协议(合同)的,在代理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可不再需要生产商另行针对采购项目出具授权书 。 标段内容: 拟采购消化道辅助监测系统一台、心肺功能仪(营养代谢车)一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