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2026-03-20 00:00:00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省咸宁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以水灭火设施设备采购包***)(采购包编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湖北省咸宁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以水灭火设施设备采购包***)(采购包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新瑞安工业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号创客公馆*座*层
被投诉人: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号
相关供应商*:湖北家春秋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汉川市城隍工业园滨湖大道*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达恒峰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青龙汇商业街**号***室
三、基本情况
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为********************,采购计划备案号为*****************。****年**月**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中“森林消防水源泵”的招标参数实质为浮艇泵参数,中标人所投主要产品“森林消防水源泵”,其制造商盖章的佐证资料存在明显虚假证明:佐证资料中宣传的产品实物图片为常规陆地使用的森林灭火水泵,但其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却完全照搬招标森林消防水源泵(浮艇泵)参数一字不差提交,该行为属于根本性、公然性的虚假响应,投标文件 内部自相矛盾、形成自我证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投标应依法予以否决。
投诉事项*: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严重失实、格式存在致命逻辑错误,属于无效声明,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投诉事项*:中标人对核心产品及其他主要泵类产品技术能力的证明存在重大缺失,其消极回应及信息不透明加剧合理怀疑。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及质疑答复过程中,完全回避核心实质问题,未履行法定的审慎审查义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对家春秋公司的得分扣减*分,但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咸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