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3-20 00:00:00
****年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近视防控灯光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足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年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近视防控灯光改造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年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近视防控灯光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昌盛弘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号*幢*层**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启智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千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号重庆广告产业园**幢*单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重庆千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近视防控灯光改造项目采购”(项目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鉴定的程序,总计**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年*月**日
****年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近视防控灯光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足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年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近视防控灯光改造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年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近视防控灯光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昌盛弘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号*幢*层**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启智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千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号重庆广告产业园**幢*单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重庆千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近视防控灯光改造项目采购”(项目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鉴定的程序,总计**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