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3-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喀什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大宗食材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岳普湖县悦好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喀什地区岳普湖县迎宾馆
被投诉人*:喀什市教育局
地址:喀什市乔格里大道***号
被投诉人*:新疆树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喀什市托克扎克路***号*幢*层整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年喀什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大宗食材采购项目(标项一)”(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一: 评审委员会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评审标准适用错误。投诉事项二: 评审委员会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大米未提供检测报告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评审标准适用错误。经审查查明,
(一)本项目为“****年喀什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大宗食材采购项目(标项一)”,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喀什市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新疆树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开标,投诉人岳普湖县悦好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本次投标。
(二)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以投诉人投标文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未提供大米检测报告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如下:“标书第**页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签字”“重大违法声明未签字”“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说明法人未签字盖章”“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未盖法人章或法人委托人签字”“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大米未提供检测报告”。
(三)关于投诉事项一的事实查明:
招标文件规定:《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第*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的格式要求中,仅载明“加盖单位公章”,并未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投标情况:投诉人投标文件第**页已按格式提交了该声明,并加盖了单位公章(电子印章)。该声明落款处有供应商全称及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四)关于投诉事项二的事实查明: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第*章 货物内容及项目要求》中关于标项一的“货物内容”表格(***)载明:“大米......*.大米需提供镉、黄曲霉毒素指标的检测报告。”此为对该货物规格的概括性描述。
同一章节的“项目要求(标项一)”(***)对各类食材质量要求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各类食材质量要求:大米、面粉、食用油......每批次供货时,随货提供所配送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预包装食品)(大米需提供镉、黄曲霉毒素指标的检测报告)......(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视为无效投标)。”该条款明确将“提供检测报告”的义务限定在“每批次供货时”,同时将“提供承诺函”规定为投标阶段的有效性要求。
招标文件第*.*条规定:“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
招标文件《第*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中的“资格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均未将“投标时提供大米检测报告”列为审查事项,也未在“投标无效”情形中规定此项。
投诉人投标情况:投诉人投标文件第**页提交了《各类食材质量要求承诺函》,明确承诺“大米需提供含镉、黄曲霉毒素指标的检测报告”等内容,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阶段的强制性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合审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招标文件对“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的格式要求仅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供应商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如实作出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已按要求盖章,其投标文件在此项上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形式要求。评审委员会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作为否决投标的理由,属于增设评审条件、错误适用评审标准,违反了**号令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也违反了财库〔****〕**号关于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不得因非实质性格式问题限制供应商的精神。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成立。
招标文件条款解释应遵循整体性原则。招标文件关于大米检测报告的要求,应以位于章节后部、规定更为详尽的“项目要求”(***)为准。根据招标文件第*.*条“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的解释规则,“项目要求”部分明确将“提供检测报告”的时间点限定为“每批次供货时”,并将投标阶段的响应方式规定为“提交承诺函”,该规定是对表格内容的有效细化和补充,应当优先适用。如果要求投标阶段即需提供检测报告,则“项目要求”中关于“提交承诺函”且“未提供视为无效投标”的专门规定将完全失去意义,这不符合合同条款设置的经济逻辑和整体解释原则。
评审应严格依据评审标准进行。招标文件《第*章》的“资格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均未将“投标时提供大米检测报告”列入审查事项。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孤立地引用表格中的概括性表述,而忽略了后续具体条款的明确规定和整个招标文件的体系结构,将履约阶段的义务前置到投标阶段进行审查,并据此认定投标无效,属于对招标文件的片面解读和错误适用,缺乏明确的文件依据,违反了**号令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投诉人已完全响应投标要求。投诉人已按要求提交了承诺函,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对投标阶段的实质性要求。评审委员会的无效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投标无效的认定属于评审标准适用错误,该错误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被不当排除,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正性。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投诉人岳普湖县悦好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事项一、二成立;
(二)本项目(标项一)中标结果无效;
(三)责令采购人喀什市教育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