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3-19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喀什-2026-03-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喀什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大宗食材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优选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址:叶城县阿克塔什镇林场商铺****号

被投诉人*喀什市教育局

地址:喀什市乔格里大道***号

被投诉人*新疆树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喀什市托克扎克路***号*幢*层

相关供应商:疏附县昆仑园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疏附县广州新城工业园区从化东路配送中心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年喀什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大宗食材采购项目(标项三)”(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存在的部分信息空白,属于非实质性问题,不应因此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请求撤销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认定,确认其通过资格审查。经审查查明,(一)投诉人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包含《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已载明项目名称“****年喀什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及项目编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授权委托书》存在以下填写情况:
*.正文指定填写“被授权人姓名”及“项目名称”的栏目为空白;
*.授权生效日期“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处为空白;
*.委托代理人签字处未采用手写签名,而为打印姓名。
但同时查明,该《授权委托书》落款处清晰打印了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附有法定代表人和该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书尾部加盖了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电子招投标系统,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经其法定代表人持有的**证书加密上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加密上传行为应视为法定代表人对包括《授权委托书》在内的全部投标文件内容的最终确认,具有可靠的电子签名效力。
(三)招标文件第**.*条“资格审查资料”中要求:“授权委托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未对授权委托书的生效日期、正文填写格式及签名方式作出强制性要求。招标文件第**.*条“投标无效”条款中,列举的无效投标情形不包含“授权委托书生效日期未填写”“被授权人信息未填写在正文”或“委托代理人签名采用打印方式”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质疑回复函、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以及资格审查记录等在案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所涉授权委托书的瑕疵属于非实质性问题,不足以导致授权无效,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被投诉人以此为由否决其资格审查,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一)授权委托书的瑕疵,结合电子招投标的特性,不影响授权效力的认定。
信息可确定,未造成实质性信息缺失:《授权委托书》正文虽有空缺,但结合同一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已载明的项目信息,以及《授权委托书》落款处打印的被授权人姓名及所附身份证扫描件,足以确定本次投标的授权对象和授权事项。该瑕疵未对评审造成实质性障碍。
生效日期空白,不影响授权效力,本案中,虽然授权委托书生效日期栏空白,但投诉人通过**证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实际行为,已以实际履行方式明确了授权期限(即本次采购活动周期),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行为有效”的解释原则。因此,该空白不足以否定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打印签名符合电子招投标特性,**认证强化了签署效力: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人必须使用其合法持有的**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后方能上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十三条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证书由法定代表人管理和使用,其加密上传行为,不仅是技术上的操作,更是法律意义上对投标文件内容的最终确认。因此,**证书的加密行为,应视为法定代表人对包括《授权委托书》在内的全部投标文件内容作出了不可否认的最终确认,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否决投标的决定缺乏招标文件依据,属于增设门槛。
经核对招标文件,其第**.*条“投标无效”条款中,列举的无效投标情形不包含“授权委托书生效日期未填写”“被授权人信息未填写在正文”或“委托代理人签名采用打印方式”等内容。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文件是评审的唯一依据。既然招标文件未将上述情形列为无效投标条款,评审委员会即无权自行扩大解释或增设废标条件。被投诉人的认定,属于增设招标文件以外的门槛,适用标准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也违背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关于严禁因非实质性问题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要求。
(三)关于处理方式的必要性与合法性考量。
鉴于投诉人被不当排除在资格审查环节之外,导致本次采购活动未将所有依法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纳入统一、公平的竞争平台。该做法直接破坏了采购的竞争基础。在此情形下,虽然产生了中标候选人,但因其产生过程排除了本应参与竞争的潜在合格供应商,故无法认定现有中标候选人系在“公平竞争”前提下产生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不存在合格中标候选人或无法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为避免产生不公平、不公正地采购结果,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认定投诉人喀什优选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二)本项目(标项三)中标结果无效;
(三)责令采购人喀什市教育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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