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财政局关于和田地区皮山县再生水循环利用建设项目-生态修复工程采购(三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3-19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皮山县财政局关于和田地区皮山县再生水循环利用建设项目-生态修复工程采购(三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和田-2026-03-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皮山县再生水循环利用建设项目*生态修复工程采购(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和田上元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吉亚乡塔吾尕孜村开发区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鼎盛汇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塔木巴格村塔乃依南路**号

相关供应商:皮山县华峰市政园林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新城区北纬四路***号

当事人:和田上元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吉亚乡塔吾尕孜村开发区路***号

五、基本情况

和田上元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新疆鼎盛汇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就和田地区皮山县再生水循环利用建设项目*生态修复工程采购(三次)(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主要内容:投诉事项*:投诉人针对开评标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向招标代理询问,招标代理机构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投诉事项*:招标代理称无法查阅投诉人的报价文件,投诉人在系统提交了报价文件,招标代理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开标。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称投诉人投标文件存在内容缺失、不齐全问题,投诉人认为其判定依据与电子招投标系统特性及法定评审标准不符。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一系列不合规的操作,涉嫌蓄意操控招标程序。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未对“中标企业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核心参数要求”事项进行核查,程序违法。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未对“中标企业涉嫌虚假应标”事项进行实质审查,结论显失公正。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针对投诉人打电话向招标代理机构询问关于投标文件被做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平台技术端等沟通后,在合法的时间内进行了答复,在被投诉人提供的回复函中可以证实。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可以正常下载,在该项目的评审专家调查笔录和新疆政府采购网后台下载的商务技术文件中可以证实。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评审专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缺少投标报价部分,通过下载投诉人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可以看到缺失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结合投诉事项二的调查及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驳回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采购文件对相关标的物的规格型号等要求,中标企业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标的物的规格型号完全响应采购文件参数要求。采购需求中有关标的物规格型号表述为“树下高*.*”,未标注单位,此项漏写单位属于文字性细微偏差,未损害公平竞争,不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皮山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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