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宇申请撤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2026-03-17
浙江/湖州 质疑投诉
石某宇申请撤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浙江/湖州-2026-03-17 00:00:00
石某宇申请撤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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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司法局
文件效力:
石某宇申请撤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发布日期:********** **:**:**

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安政复[****]**

 

申请人:石某宇

被申请人: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石某宇申请撤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重作,本机关于******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本次复议针对投诉程序。申请人于*******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食品公司涉嫌违法,要求处理投诉、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受理投诉的答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诉举报是两条不同的程序。产品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立案和投诉是否受理无关联性,即使产品不存在任何问题,符合办法第九条就应当受理,投诉是为了解决消费争议,被申请人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投诉的决定是错误的。*.未告知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举证的应当撤销。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

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市监不受决****×号)等。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程序

*.投诉。被申请人于*******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寄出的投诉举报信件(邮件号×),经核查,于***日决定不予受理,并于***日通过中国邮政***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市监不受决****×号)反馈申请人(运单号×),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举报。被申请人于*******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寄出的投诉举报信件(邮件号×),因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于***日进行核查,经核查举报事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商品存在违法事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安市监不立告****×号)反馈给申请人,运单号为×

二、调查情况及事实

*.产品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雪菜雷笋;配料:盐渍雪菜(芥菜、食用盐)、竹笋、菜籽油、芝麻油、白砂糖、味精、香辛料,净含量:***克;生产者:某食品公司;地址:某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日,保质期:**个月。

*.关于罐头食品的相关情况。(*)根据某食品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案涉“雪菜雷笋”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案涉产品的名称为“雪菜雷笋”,其配料表中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为******,依据*******.*“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加热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商业无菌的罐装食品”的定义,被投诉举报商品的原料处理、加工工艺、杀菌方式、检验方法均符合罐头食品工艺要求,并且被投诉举报商品的包装袋为食品用复合包装袋,属于“罐头食品”其中一种包装。

三、被申请人认为

*.被投诉举报商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要求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且提供被举报商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成品出厂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证明被投诉举报商家生产销售的“雪菜雷笋”质量符合要求,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针对被投诉举报商品是否属于罐头食品的问题。依据*********.*“采用金属薄板、玻璃、塑料、纸板或上述某些材料的组合制成可密封的容器,内存商业的食品,经特定处理,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持较长时间而不致败坏,这种类型的包装食品称为罐头”的定义和**/*****“罐头食品包括金属容器、玻璃瓶、塑料复合膜、铝塑复合袋等包装”的规定,被投诉举报商品“雪菜雷笋”使用铝塑复合袋包装,属于罐头食品的一种,并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中对软包装容器有明确说明。被投诉举报商家以******作为产品生产执行标准,并提供了包装袋检验报告、包装袋经营者相关资质、产品检测报告,证明被投诉举报商家生产销售的“雪菜雷笋”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故被投诉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后已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告知不予以受理,并反馈申请人,申请人也在行政复议材料中体现,证明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针对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已于***日进行核查,经核查举报事项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处罚,并于***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与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一起通过中国邮政***回复申请人,并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故被申请人对上述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

*.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

*.某食品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产品包装袋生产商生产经营资质及《检验报告》;

*.《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市监不受决****×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安市监不立告****×号)、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

*******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于***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雪菜雷笋*,该产品不属于罐头食品,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相关规定,要求退赔、依法查处在被申请人核查过程中,被投诉人提供了案涉批次产品的《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依据:《罐头食品》(** *********);综合判定:合格)、案涉同款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判定依据:《罐头食品》(** *********);检验结论:符合标准)、产品包装袋《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证明案涉产品质量合格。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案涉产品属于罐头食品,适用《罐头食品》(** *********),其标签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的规定。故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人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案涉投诉不予受理,于***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市监不受决****×号)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被投诉人生产经营资质、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包装袋生产商生产经营资质及《检验报告》《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邮寄凭证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人的住所地为浙江省安吉县,故被申请人依法应对案涉投诉事项予以处理。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罐头食品》** *********)对罐头食品的定义为:“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加热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商业无菌的罐装食品。《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前言部分载明:“将空罐修订为包装容器包括金属罐、玻璃瓶、复合软包装袋、盒、杯、碗、瓶的有关要求”案涉产品的生产加工工艺符合罐头食品工艺要求,其包装系食品用复合包装袋,为上述规定中的“复合软包装袋”,故案涉产品属于罐头食品,适用《罐头食品》** *********)。被投诉人提供了《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包装袋《检验报告》等证明案涉产品质量合格。据此,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人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被投诉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案涉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于法有据。

三、关于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被申请人在*******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对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进行处理,经核查后于***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安市监不受决****×号)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虽未在处理结果中告知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但申请人已及时正确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造成实际影响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的行为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吉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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