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单位下半年安检排爆装备采购项目(标项1)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3-19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单位下半年安检排爆装备采购项目(标项1)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3-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属单位下半年安检排爆装备采购项目(标项*)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宏顺通安防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九运街镇七运村*号

被投诉人:新疆中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街***号安佳大厦****

相关供应商*宁波麒弘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天童庄村

相关供应商*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浦东街*号*浦东街*号众创空间*********室

相关供应商*天津方圆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号****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特警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公司在评标过程中无视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没有对投标人资格严格审查。将多家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投标人列为中标候选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款未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列为特定资格要求,不属于未严格审查投标人资格、无视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销售“双通道*光安检机”,须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纳入特定资格条件。因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瑕疵,且中标候选人投标时均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故本机关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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