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2026-03-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东部新城院区数字*线摄影(**)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自贡市大安区灯城西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久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汇东丹桂大街蓝鹰海岸综合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久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部新城院区数字*线摄影(**)设备、**、**、***(*****************),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探测器所有物理单元*轴方向最大物理尺寸≤*.***;”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东部新城院区数字*线摄影(**)设备、**、**、***采购包三:**,技术参数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具有歧视性,严重倾向联影品牌,与国家政策不符。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的**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重要性参数“▲*.*.最大垂直升降速度≥****/*”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自贡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