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6-03-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科研综合楼二层学术报告厅及学术研讨室设备家具等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诺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号(原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楼*层**办公
被投诉人*:福建中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国泰大厦五层
被投诉人*:福建医科大学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跃渊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号二楼****号办公用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诺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尔达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医科大学委托被投诉人*福建中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公司)组织的科研综合楼二层学术报告厅及学术研讨室设备家具等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跃渊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的现场演示*【针对采购包*核心产品“主席台室内***显示主屏(主屏)”】中演示设备不齐全故而无法实现此条演示要求。根据该公司现场投标人反馈跃渊公司报*******元整,福州诚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元整,为全场最低价即基准价,跃渊公司价格得分为**×******/*******约等于**.**分,中标结果公示跃渊公司总分数为**.**分,那么跃渊公司的商务和技术分为**.*****.**=**.**(满分为**)。由此可得跃渊公司此项演示得分*分。该公司认为跃渊公司此项得分无效。事实依据:结果不能倒推合规,“一致认定”的结论本身并不能证明评审过程的合法性。若评审基础的合规性存疑(即演示本身不符合要求),则基于此的评审意见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中招公司接受福建医科大学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供应商为跃渊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中招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诺尔达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诺尔达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现场演示*(所有演示时间合计不得超过**分钟)”规定“根据投标人所投的主席台室内***显示主屏(主屏),支持软件系统****加密启动,刷二代身份证认证(显示身份证详细信息)验证并启动云平台自动生成***位随机短信动态验证码下发到管理员,输入验证码登陆,用***扫描二维码并自动解密开启播放软件和大屏电源,****拔掉软件自动退出并关闭大屏电源,管理员可当场授权其他人员身份证进行登录,非授权人员无法登录本系统的得*分。注:投标人需现场演示,采用视频演示或***演示的,不给予得分。投标人需自行携带演示所需的各种设备及软件,演示现场仅向投标人提供场所和电源。”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技术评分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均认为跃渊公司针对上述演示评分项的演示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评审得分。
经本机关查看本次采购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跃渊公司负责演示工作人员携带笔记本电脑等设备进入演示现场进行演示。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具体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经本机关查看本次采购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跃渊公司负责演示工作人员携带笔记本电脑等设备进入演示现场进行演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采购人福建医科大学答复内容,招标文件针对采购包*技术评分项“现场演示*”评审因素规定“投标人需自行携带演示所需的各种设备及软件,演示现场仅向投标人提供场所和电源”,该规定并未对投标人需携带的设备类型进行限制,该评审因素的演示主要通过****接入显示屏输出展示,显示屏作为该技术项功能演示的输出媒介,专门的***显示屏或笔记本电脑显示屏均能实现演示的输出功能。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包*技术评分项“现场演示*”评审因素的规定以及跃渊公司演示情况进行评审,给予跃渊公司该评审因素相应评审得分,并无不妥。根据评审现场纪律要求,投诉人并未进入评审现场观看跃渊公司针对该评分项的演示情况,仅依据主观猜测便主张跃渊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的现场演示*【针对采购包*核心产品‘主席台室内***显示主屏(主屏)’】中演示设备不齐全故而无法实现此条演示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