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6-03-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市本级辅警服装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桂林市公安局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义宁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昶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莫家里二路文化楼二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元,按****元收取的规定,违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该兜底规定没有合法依据,也不合理(该项目*分标供应商的投标价可能在**万元左右,如此一来,代理服务费标准达到*%)。
(二)招标文件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号)
(三)该项目要求提供样品,违反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二条。
(四)该项目设业绩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五)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其整体,违反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六)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号第五十四条。
(七)对“货物采购需求”标注“▲”符号的参数,一处规定“若有任意一项不满足,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另一处规定“每负偏离一项扣*分,最多扣**分,扣完为止”,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五)项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八)招标文件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中的合同履行环节的事项,前置到投标环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桂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