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3-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叶城县全智能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设备及系统采购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优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号*******房
被投诉人*:叶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叶城县阿里路**号院
被投诉人*:叶城县采购中心
地址:叶城县人民政府*楼
五、基本情况
广东优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参与“叶城县全智能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设备及系统采购项目(三次)”投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被确定为中标人。****年*月**日,采购人叶城县疾病控制中心以“中标价低于控制价的**%被其他投标供应商质疑”为由,单方面发出《废标确认函》,叶城县政府采购中心于同日发出更正公告,并以此为由废标。我公司依法对叶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废标确认函》提出质疑后,叶城县采购中心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单方面认定评标委员会未启动低价审查程序属于“评审程序瑕疵”,坚持废标决定。我公司认为该废标决定及质疑答复均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程序,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叶城县全智能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设备及系统采购项目(三次)”,最高限价为***.***万元,广东优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 **.*万元,评标委员会在开标过程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六十条“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 ** 号)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的规定启动低价审查程序,要求广东优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于报价的书面说明,评标程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叶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为采购人主张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成立。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该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该投诉中所述事实,我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嫌违法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另行查处。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政府或喀什地区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叶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