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3-17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三亚卓立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沙雅县****年塔里木乡库木库勒村创业就业基地项目(货物部分)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三亚卓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三亚凤凰水城*区*号公寓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沙雅县塔里木乡人民政府向我局反映,****年**月*日你公司中标沙雅县****年塔里木乡库木库勒村创业就业基地项目(货物部分),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该项目采购人****年**月**日依法向你公司发送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及时与采购人对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经采购人多次催促,你公司均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签约义务,拒不配合采购人推进项目相关工作,严重影响项目正常推进。截止到****年*月*日,你公司超过**日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年*月**日我局向你公司发送督办函,明确要求其立即与采购人联系签订合同,并就其拒不履约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如实阐述未履约原因。****年*月**日,你公司向我局回函,就其未履约情况提出三点理由,针对你公司回函中提出的三点理由,我局立即组织专人开展核查工作,结合该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公告等相关资料,对上述三点理由逐一核实。经核查确认,该公司提出的三项诉求均不属实、不合理,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其回函内容无法作为拒不履约的正当理由。为进一步督促该公司履行义务,我局于****年*月**日再次向该公司发送督办函,明确告知其回函中提出的三点理由均不成立、不合理,责令其在收到督办函后立即与采购人联系,尽快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作;若其仍拒绝签订合同,需向我局提交正式书面说明,明确表述拒绝签约的具体原因及相关依据。该督办函送达后,该公司始终未予回复、不予理会,未与采购人对接签约事宜,也未向我局提交任何书面说明。为查清事实、督促你公司配合调查,我局于****年*月*日向该公司发送告知函,明确要求其于****年*月**日前派员到我局配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就其拒不履约、拒不配合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但公司仍对我局的告知函不予理会,未联系我局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中标公告、沙雅县塔里木乡人民政府反映的情况说明(含催告函)、沙雅县财政局出具的督办函、中标公司三亚卓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函、沙雅县财政局出具的告知函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或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年*月**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或申请听证。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处罚结果
依法对你公司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沙雅县财政局
*、联系人:迪力木拉提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