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6-03-16 00:00:00
编者按
为切实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护航财政中心工作,防范履职风险,市财政局推出《以案释法,普法惠民》系列专栏,每期选取一起典型案例,以案普法,讲解法律知识,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民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为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树典型、添助力。
案例
中国境内生产制造、加工及组装的产品不得作为进口产品差别对待
案情介绍
采购人*大学委托代理机构*公司就“*大学学生活动中心多媒体教室建设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进口产品。
****年*月**日,代理机构*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公司发布中标公告,*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供应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后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根据中标公告公示的产品品牌,*公司投标的多媒体设备、音箱等产品均为进口产品,违反招标文件关于禁止进口产品投标的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发现*公司相关产品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零部件进口报关单(经海关确认与海关信息系统中的报关单信息一致)、产地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投标产品在国内组装生产,不属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号)中规定的进口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贴士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案例启示
(一)投标产品组成部件为进口,但供应商能够证明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加工及组装的,不应认定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口产品。本案中*公司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交了相关产品零部件进口报关单、产地证明等在国内组装制造的证明材料。经向海关总署调查核实,上述零部件进口报关单与海关信息系统中的报关单信息一致。因此不应认定*公司投标产品属于进口产品。
(二)政府采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差别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等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