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矗立巅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3-16
新疆/巴音郭楞 质疑投诉
新疆矗立巅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巴音郭楞-2026-03-16 00:00:00
新疆矗立巅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兵团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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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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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矗立巅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库尔勒矗立巅峰体育培训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第二师铁门关市全民健身路径连队(社区)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矗立巅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库尔勒矗立巅峰体育培训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辖区团结北路 ** 号东澜 热力中心 * 幢 *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经调查,新疆矗立巅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现库尔勒矗立巅峰体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参加第二师铁门关市全民健身路径连队(社区)项目招投标期间,其公司实际控股人李矗与乌鲁木齐博鼎信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联系人刘琼串通, 于 **** 年 * 月 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兵团政采云注册并参与围标。**** 年* 月 * 日,该公司接收赵利松妻子刘琼转账的 ***** 元投标保证金 ,用于该项目第一次招投标围标,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属于围标行为。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七、处罚结果

处以千分之五罚款 :人民币叁仟玖佰肆拾肆元( ¥*,***.**);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第二师财政局

*、联系人:第二师财政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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