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2026-03-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抗震救灾装备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昌市尚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海亭南路**号老海亭**幢*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冕宁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冕宁县四大班子*楼
被投诉人:四川中恒致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东城街道月海路一段十六号综合楼* 区正祥国际十一楼*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恒致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冕宁县应急管理局抗震救灾装备采购(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冕宁县应急管理局采购的抗震救灾装备技术参数及尺寸明确还要求提供样品属于滥用权利,为何尺寸大小、技术参数、材质明确还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冕宁县应急管理局违反公平竞争营商环境。购买的都是普通平常的抗震救灾装备,技术参数材质明确、尺寸大小明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为了某供应商中标依然采用提供样品来控制该项目。所谓招标只是为了走形式、走过程"幌子"、借口!套取国家财政资金,达到明招暗定,损害公平竞争非法目的!请问采购人对采购标的进行了市场调查吗?市场统一,标准统一。却要用样品评审来实现目的。为了达到明招暗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输送,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要求提供这些样品实属内部暗箱操作,以样品评审内定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的市场营商环境。
投诉事项*:若招标文件已明确尺寸公差(如"长度******±***")、材质标准(如"***不锈钢")、性能指标(如"承重*****")等,评委完全可通过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响应表、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材料进行客观评审,无需实物验证。避免增加供应商负担 样品制作、运输成本高昂(尤其大型设备)可能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原则(第三条)防止变相设置门槛,要求样品易被滥用为隐形资格审查,以样品评审的(如以样品"外观瑕疵"排斥合规供应商),违反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和中央政府规定的统一竞争大市场。尺寸、技术参数等客观指标完全可通过书面文件清晰描述,无需额外提供样品。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该项目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暂停该项目;该项目已于****年*月**日发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冕宁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