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2026-03-13 00:00:00
申请人:宗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年*月**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月**日签收,但被申请人并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告知职责违法。
被申请人称:****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发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落款时间为****年**月**日,早于附件购物凭证的消费日期,且《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描述的消费权益争议事实过于简单。被申请人于当日对被投诉人某超市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之后,被申请人在****年*月**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告知其核实投诉举报材料,重新提供《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之后再行处理。
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核实投诉举报材料,属于补证的过程性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于****年**月**日(落款时间)投诉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宁夏枸杞、八宝饭、七彩汤包”等食品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当日对某超市展开调查。经查:某超市上述三款食品于****年*月才采购上架销售,在申请人投诉的****年**月**日之前并未上架销售。申请人提供投诉材料中三款产品生产日期也在****年**月**日之后,且投诉内容不符合事实逻辑,购物凭证显示为手机支付,但申请人没能提供手机支付截图证据,申请人购物小票上并无购买人信息,无法证明与申请人本人有任何关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直接证据证明与某超市存在消费合同关系,某超市提出要核实申请人的购买凭证,遂让申请人核实补充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和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回复告知书》是过程性的回复,对申请人的权益不造成实际影响,不具有行政行为结果的最终属性。
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特请复议机关予以驳回,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投诉举报人:宗某。被投诉举报人:某超市。事实和理由:投诉举报人购物信息详见附件购物凭证:*、经查询,涉案产品‘宁夏枸杞’其所用的执行标准里面有质量等级区分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涉案产品未标注等级,因此涉案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经查询,涉案产品‘八宝饭’的执行标准外包装标注的配料表标注‘果脯’,并未反映出产品配料的真实属性的专有名称,应当标注水果具体明细,因此涉案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经查询,涉案产品‘七彩菌汤包’的外包装未标注‘蛹虫草’的使用量,经查询,蛹虫草属于新资源食品,根据公告内容要求,应当标注其使用量,因此涉案产品不符合《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综上,投诉举报人对涉案产品已形成基本证据链与证据优势,完成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请贵局依投诉举报程序处理本案依法处罚并奖励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宗某,****年**月**星期天”。申请人同时提供了购物凭证照片*张、商品照片**张,其中购物凭证显示的购买日期为****年*月**日,商品照片显示的“七彩菌汤包”生产日期为****年**月**日,“八宝饭”生产日期为****年**月**日,“宁夏枸杞”生产日期为****年**月**日。
****年*月**日,被申请人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某超市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七彩菌汤包”“八宝饭”“宁夏枸杞”的采购票据及书面说明,要求核实申请人消费凭证和手机支付信息来确认产品是否从其超市购买。*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书》,内容为:“本局于****年*月**日接到有关您对某超市的投诉举报材料,发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书的落款时间为****年**月**日,早于您提供的购物凭证上的消费日期(****年*月**日)。请您核实投诉举报材料,重获提供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本局收到材料之后再行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其邮寄记录、产品图片、购物凭证;被申请人提交的《回复告知书》及其邮寄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照片、某超市有限公司说明、某超市采购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并未对涉案商品购买、支付等情况予以说明,且《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注明的“****年**月**星期天”也与购物凭证注明的购物日期、涉案商品生产日期相矛盾。在申请人未提供涉案商品支付记录、被投诉人某超市提出质疑,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无法确定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核实投诉举报材料,对材料进行补正,并无不当。此外,被申请人****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当日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通知某超市投诉事宜,已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实质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宗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