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云政复〔2025〕11号
2026-03-13
浙江/丽水 质疑投诉
丽云政复〔2025〕11号
浙江/丽水-2026-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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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于****年*月**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某婴童用品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中显示该涉案商品宣传图中显示“*本单件价**元”,申请人订单支付金额为“**元”。且该涉案商品链接中并没有“*本单件价**元”价格规格可供选择。涉案商品链接中最低都要“*本**元”商品价格规格,被举报人多收取申请人的违法所得款项。被举报人宣传价格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购买数量多每本的销售单价相对低,属于正常销售。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清楚,且被举报人主图价格已经明确与价格不相符,价格选项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以达到**元选项,从客观行为,被举报人构成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已经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违法的事实,被申请人罔顾事实草率作出决定,被申请人并未全面履职,尽管商家已经整改涉案商品链接,但这并不能抹去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商家的行为已损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举报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肖某以挂号信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信,称其在某婴童用品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本贴纸书,商家在主图明确宣传“*本单件价**元”,而其购买*本要**元,商家所宣传的“*本单件价**元”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等,要求商家赔偿,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年*月*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通过中国移动云***业务平台向其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月**日,被申请人前往投诉举报的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某婴童用品公司于****年**月*日迁入云和且变更为云和某婴童用品公司,该公司的拼多多店铺销售页面有“手提果冻贴纸书及*本单件价**元”,产品销售页面链接内有多种款式组合。据公司运营主管陈述“*本单件价**元”是指原价为**元/本,*本一起购买为**元/本,购买的越多,每本的价格相对便宜。公司实际订单显示*本是**元,*本是**元,*本是**元,*本是**元。因此被投诉举报公司宣传“*本单件价**元”并不违法。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之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年*月**日,被投诉举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拒绝赔偿和调解的情况说明。*月**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肖某的投诉举报信,于*月**日进行现场核查,并调取被投诉举报人的销售页面截图、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材料,认定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经营者多销的让利行为,不构成违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回复告知书》,告知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依法全面履职并未草率作出决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重新处理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特请复议机关予以驳回,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年**月,某婴童用品公司从台州市迁入云和县,名称变更为云和某婴童用品公司。

****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称其在某婴童用品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中购买了*本贴纸书,商家在主图明确宣传“*本单件价**元”,而事实上其购买*本要**元,商家所宣传的“*本单件价**元”不存在,认为该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以低价方式达到引流目的,从而以高价方式进行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等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查处商家违法行为。

*月*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中国移动云***业务平台向其发送短信告知受理情况。*月**日,被申请人前往云和某婴童用品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销售页面中有“****贴纸书 *本单件价**元”以及“快要抢光¥**元”内容,具体订单页面内有多种款式组合供选择。该公司实际订单显示购买*本是**元,*本是**元,*本是**元,*本是**元。同时,云和某婴童用品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称“*本单件价**元”是指购买*本的价格为**元,一次购买*本的价格为每本**元。且款式链接有价格标识,销售的多个款式中,每本的价格均有**元的标注。最初共有*个款式的产品,后因*款缺货,就把*本的购买款式下架。日常销售过程中,如果有消费者随机购买同款或不同款式的*本,会通过后台对价格进行修改,相当于购买的数量越多,每本的销售单价相对低,并明确表示其销售的产品并未对消费者造成损失,不同意赔偿并拒绝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书》,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终止调解、对其举报不予立案情况。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回复告知书》、订单支付记录截图、投诉举报信、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商品信息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不予立案审批表、《回复告知书》邮寄收据、现场笔录、商品网页截图、销售订单截图、投诉受理短信发送记录、云和某婴童用品公司营业执照、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截图、云和某婴童用品公司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系负责本案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能部门。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月**日进行现场核查,后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月**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条明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品信息截图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网页截图、销售订单截图等材料可以证实云和某婴童用品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上销售案涉商品时,其商品销售页面主图中标注“****贴纸书 *本单件价**元”,价格标注为“¥**元起”;在商品规格选择页面内,消费者可以具体看到选择的商品规格与所标注的价格,所显示的结算价格与消费者实际支付价格相符。因此,页面主图中标注的“*本单件价**元”字样并不会使普通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且申请人购买数量为*本,支付金额为**元,与商品销售页面“¥**元起”的价格标注相符,也与主图中标注的“*本单件价**元”的宣传并不矛盾。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该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对申请人肖某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二十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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