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6-03-13 00:00:00
投诉人: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中心街**号
被投诉人*:温州历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玉苍西路***号景秀湾花园*幢****室
被投诉人*:温州市中心医院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百里东路***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
投诉人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温州市中心医院病房食堂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我司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行使质疑权利,《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不具备产品生产资质,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事实依据:《中小企业声明函》体现产品(电源控制箱)的制造商为“南京小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结合招标文件产品数据参数信息以及产品特性要求,发现产品(电源控制箱),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需要强制(**)认证证书;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制造商“南京小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产品相关强制(**)认证证书,中标单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且属于提供虚假声明以谋取中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第二十一条 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投诉请求:*、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做出无效中标处理;*、对本项目中标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被投诉人温州市中心医院辩称:根据中标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及投标文件,核查情况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单位提出的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源控制箱”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需要强制(**)认证证书”的技术属性缺乏事实依据且未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支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版)中“*.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设备、电焊机、防爆电气,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的规定,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源控制箱”属于“电气电子产品”。电源控制箱,本身不具备变压、开关、转换等功能,只是相当于一个分线器的功能,且输入电源为*****。其电源控制箱内部结构是***** ***进,***** ***出,一路进多路出装置(非电源适配器),内部无大于***(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其余部分为箱体,故不满足***强制认证的核心界定条件。因此,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源控制箱”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被投诉人温州历程招标有限公司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温州市中心医院一致。
相关供应商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答复称:一、投诉意见概述:投诉人认为我司投标产品电源控制箱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二、我司的回复及论证意见:我司认为该投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对***认证范围的错误解读。我司请求驳回投诉,并判定我司投标文件有效。*.*产品属性界定与***目录范围核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明确规定的产品实施的。我司被投诉的产品,其共同的核心属性为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工业控制类组件/设备。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定,电气电子产品是否需要列入***认证范围,有一个核心的界限:供电电压界定: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设备、电焊机、防爆电气等特别规定外,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回复:电源控制箱,本身不具备变压、开关、转换等功能,只是相当于一个分线器的功能,且输入电源为*****,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规定,电气电子产品是否需要列入***认证范围,有一个核心的界限:供电电压界定: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设备、电焊机、防爆电气等特别规定外,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所以本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声明我司已严格遵循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并未将***认证证书列为针对该低压直流供电工业控制产品的实质性资格或技术要求。我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承诺等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三、质量和合规性声明:尽管本产品无需***强制性安全认证,我司仍承诺该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所有相关安全、电磁兼容(***)和性能标准(如**标准),并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和用户安全。四、总结与请求:综上所述,投诉人以我司低压直流供电产品缺乏非强制性认证证书为由进行投诉,是对***认证范围的错误解读。我司的投标产品完全符合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所有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我司特此请求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据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驳回本次投诉,并继续对我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本项目预算*******元,共有杭州博缘厨具有限公司、广州兆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恒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优联科厨具科技有限公司、定州腾之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新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东星厨具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丹琼贸易有限公司、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天鹰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市腾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郁氏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梅思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投标。****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年**月**日本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采购文件与投诉有关内容
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二、采购清单售卖间
电源控制箱 | 台 | * | *****,***开关电源及机箱;出品机和营养价签供电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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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请求该局协助认定本项目采购的产品“电源控制箱”是否需要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该局回函,该局回复称:(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函中所述产品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应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二)本机关第一时间联系函中所述南京小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于****年**月*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电源控制箱”***申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年**月*日退回申请,称该控制箱产品不等同于电源适配器,不属于****类***认证范围。同时,该公司已将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招标单位。
四、本机关于****年**月*日向本项目中标产品“电源控制箱”的制造商南京小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明确中标产品“电源控制箱”,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事实。****年**月*日,本机关收到该公司回复,该公司回复称:针对质疑事项*:电源控制箱,生产制造商,未取得***认证回复:电源控制箱,本身不具备变压、开关、转换等功能,只是相当于一个分线器的功能,且输入电源为*****。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规定,电气电子产品是否需要列入***认证范围,有一个核心的界限:供电电压界定: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设备、电焊机、防爆电气等特别规定外,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所以本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我司也针对产品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认证申请,结论是:经确认,该控制箱产品不等同于电源适配器,不属于****类***认证范围。该公司提供了相关产品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的申请记录、电源控制箱现场安装接线说明书等材料作为证据。
六、经本机关电话询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工作人员,有关本项目中标产品“电源控制箱”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该中心工作人员回复称,经核查,本项目中标产品“电源控制箱”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中的产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实际诉称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结合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内容及本项目中标产品“电源控制箱”的制造商南京小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答复情况以及该产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遭到驳回的事实,未有证据证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电源控制箱”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投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市中心医院病房食堂配套设备”(项目编号:******(*)***********)项目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我局依法请求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总计*个工作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