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6-03-13 00:00:00
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对****年利川市教育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年利川市教育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梦星凡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号
被投诉人:*.利川市教育局;*.恩施州杰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利川市解放东路**号;*.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华盛大道**号(英典秋禾美容院旁边小门上四楼)
三、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年*月*日,我局正式受理江苏梦星凡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年利川市教育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及时成立了审查小组,向被投诉人下达了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了投诉答复函。我局依法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及相关问题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未明确“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相关问题。
投诉事项*:本项目不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合理。
投诉事项*:**寸教学一体、显示板▲项要求的检测报告未明确具体的检测标准。
投诉事项*:▲号项将******.******、************国家强制性检测标准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项目实施方案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质量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
投诉请求:请求中标结果无效,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挂网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该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已明确,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细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符合《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该项目为幼儿园设施设备,属于规格基本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价格波动小的普通货物,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检测标准仅表述为“满足国家相应规范标准”,未明确具体规范名称、编号及验证方法,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九条关于采购需求“完整、明确、可验证”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法定最低强制性要求,属于资格性、实质性门槛,不满足应当作无效响应处理,不得作为评审打分因素。将强制性标准及检测报告设置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关于投诉事项*:验收方案是采购人的法定责任与合同约定内容,并非供应商的服务内容与履约能力体现,将其设置为评分项,缺乏法律依据、评审逻辑错误、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四条履约验收方案由采购人负责编制,应当在采购文件、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采购人的法定职责,并非供应商应提供的响应内容。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该评审标准仅采用定性标准,未设置细化、量化标准,缺乏客观评判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评审标准应细化量化、客观公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投诉成立,应予废标,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利川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