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2026-03-13 00:00:00
(****年第*****号)标的*:辽******挂牌公告
(****年第*****号 ) 辽宁石门矿业有限公司*台车辆分别转让项目 * 标的*:辽****** 交易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 标的名称 | (****年第*****号 ) 标的*:辽****** | ||
|---|---|---|---|
| 标的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 转让底价 | **,***.** 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交易品类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 项目概述 | 辽宁石门矿业有限公司*台车辆,共*个转让标的,每个转让标的分别转让。详见《辽宁石门矿业有限公司*台车辆分别转让项目:挂牌交易明细表》(以下简称“挂牌交易明细表”)。 | ||
| 现场展示相关情况 | *、现场踏勘预约截止时间:****年*月**日**:**前,欲参加现场踏勘的意向受让方须在现场踏勘预约截止时间办理现场展示预约报名,否则转让方能否允许勘验标的,产权交易机构无法承诺。 *、现场踏勘时间:****年*月**日。 *、现场踏勘集合时间:****年*月**日**:**。 *、现场踏勘集合地点:辽宁石门矿业有限公司。 *、现场踏勘要求:意向受让方须委派工作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人,工作人员务必持身份证原件、经本企业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函(需为彩色鲜章,原件,电子章无效)、穿着企业长袖全套工装、劳保鞋、并自行准备并佩戴安全帽,在****年*月**日**:**前,到达辽宁石门矿业有限公司集合,统一参加现场踏勘,迟到不候。现场踏勘转让方不统一安排车辆,因地点分散,建议意向受让方自行驾车前往。现场踏勘结束后,意向受让方须将《现场踏勘确认函》交予转让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用于本项目报名登记,《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意向受让方已参加现场踏勘的依据,未参加现场踏勘的意向受让方将被取消受让资格,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后续交易。 | ||
| 挂牌公告期 | **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征集到少于等于*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长延长周期数:** 个, 延牌周期:* 个工作日。 | ||
| 标的状态 | 车架号 | |||
|---|---|---|---|---|
| 购置日期 | 颜色 | |||
| 使用年限 | 数量 | |||
| 行驶公里数(万公里) | 年检至 | |||
| 车牌号 | 权证 | |||
| 品牌型号 | 登记日期 | |||
| 备注 | ||||
| 其他信息录入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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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转让标的为辽宁石门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辽宁石门矿业有限公司*台车辆,每台车辆分别对外转让,每台车辆的详细信息见“挂牌交易明细表”。 *、转让标的完整性、品质、瑕疵及新旧程度等情况均以现场展示或资产交接时实物为准。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辽宁中广进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辽中广进评报字[****]****号)等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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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对签署《承诺书》的会员可以在成交后办理登记手续。 (*)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变更登记的费用(车辆检验费、登记费、制证费、手续费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标的。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及拒付交易服务费。 (*)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全部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与转让方进行车辆及钥匙、备品备件、车辆证书、过户手续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同意在资产交接结束后,受让方须自行负责提走车辆并承担车辆全部风险,对因电瓶亏电、损坏等原因而无法正常启动的车辆,应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搭电、维修,对车况较差或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须雇用拖车。车辆交接完成后,包括但不限于过户给受让方后及交接之日起至未过户至受让方的期限内,受让方须自行妥善保管车辆,若车辆发生任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肇事、违章、损坏、丢失或自燃等)及发生的一切费用、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向受让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赔偿责任和费用。 (*)同意在资产交接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车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如在权证变更登记办理过程中,车辆存在保险到期、年检到期、违章等情况,无论是在车辆交接之前或之后,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负责车辆补检、补交保险、处理违章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需转让方予以协助的,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同意若在车辆权证变更登记办理过程中,若存在转让方原对车辆投保且未到期的商业保险,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在车辆权证变更登记办理时协助转让方办理商业险退保手续,退保后所得收益归转让方所有。 (**)承诺已全面核验并了解全部标的车辆现况,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现时现况交车,转让方对标的车辆的权利现况、物理缺陷、退换、维修、保养等售后及质保事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且受让方不得因标的车辆的现状及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及物理缺陷(包括但不限于缺件、水淹、全部或部分损坏等情况)之原因要求转让方退款或折价,并不得因标的车辆质量问题及物理缺陷导致无法过户的原因要求转让方退款。在办理车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若因车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受让方须负责检修、维修及补件,经处理后仍无法办理过户的,不得将该车辆上路行使或再行出售,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报废企业,对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负责协助转让方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 (**)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资产交接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同意自行落实车辆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参与受让前自行核实车辆转籍接收地的有关接收标准,若因排放标准问题而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转籍手续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车辆权属变更登记结束后,受让方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供与受让方名称一致的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履约保证金结算。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拒付履约保证金、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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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赵先生 | 项目咨询电话 | *********** |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方式说明 |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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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优先受让权情况 | 不涉及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期限签章确认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⑥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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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 履约保证金 | |||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固定金额万元 | ||
| 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 | 大交所代收取 | ||
|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 | 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受让方递交履约保证金结算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未在约定期限内或未按规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或车辆权属变更登记的;②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转让方名称 | 辽宁石门矿业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辽阳市 |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有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街道石门委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注册资本(人民币) | *,***,***.**元 | 法定代表人 | 石杰 |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其他采矿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
| 项目报名 | 谷女士 | 报名电话 | ************* |
|---|---|---|---|
| 报名** | 网上报名地址 | ***.****.** | |
| 现场报名地址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