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2026-03-13 00:00:00
受送达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原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鹿泉区昌盛大街***号瑞泰澜庭号楼单元***
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作出《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中医医院物业管理 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衢财采监处〔****〕*号)。
此前,我机关于****年*月**日通过***向你单位上述地址邮寄送达该文书,因拒收,邮件于****年*月*日被退回。经核实,已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中医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衢财采监处〔****〕*号)。
公告如下:
*. 投诉事项:投标人提供虚假数据
事实依据:中标人东保(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人,但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年度数据,中标人东保(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年是实际从业人员为**人,人数差距大,所以中标人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提供虚假数据,应给与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干分之五以上干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至(五)项情形之的,中标、成交无效。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废除中标公司,核实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的关系,我公司也将视答复情况,如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所有投诉事项,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部门进行检举和复识的权利。
*.投诉人关于衢州市中医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或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提示:
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到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管处领取文书原件(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三江东路**号;联系人:黄女土;电话:***********)。
逾期未领取,本公告发布满**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