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财采决〔2026〕4号)
2026-03-11
广东/汕头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财采决〔2026〕4号)
广东/汕头-2026-03-11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财采决〔****〕*号)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当事人:

名称:汕头市元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源

地址: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号****房***号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在****年“新版潮剧《辞郎洲》”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活动中,你公司让汕头市星之道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星之道公司”)编制项目投标文件并在星之道公司上传,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实。

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

本机关于****年*月**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汕市财采函〔****〕**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对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作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提出申请。至此,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柒拾柒元伍角整(¥*****.**)。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纳到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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