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4号)
2026-03-10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4号)
福建/福州-2026-03-10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新版******系列标准检验能力建设项目(进口)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片仔癀诊断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姜园亭**号净药仓库、*幢一层西面

被投诉人*:福建弘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号金源大广场西区*层*(**)单元

被投诉人*: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瑞芃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号*********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片仔癀诊断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片仔癀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食品药品质检研究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弘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杰招标公司)组织的****年新版******系列标准检验能力建设项目(进口)(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瑞芃实业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品目号***辐射力天平、***超声校准器品牌均为****,其投标及售后未获得产品的生产厂家或授权代理商授权,不符合“商务条件要求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以下其他商务要求除招标文件另有注明适用的采购包外,其余条款均适用于采购包*至采购包**,所有条款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出现任意一项负偏离视为无效投标。*.售后服务及保修承诺要求*.*质量保修期: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一年,采购包**:①性能测试工具保修期*年、②***应用安全管理平台保修期*年;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无偿上门维修,所有服务及配件全部免费。包含安装调试、培训、维修(含维修后如需重新计量校准的相关费用)应用支持等,全部技术服务应由产品的生产厂家或授权代理商直接负责确保长期使用获得专业、稳定、及时的售后服务。”瑞芃实业公司属于虚假应标。事实依据:北京华瑞奥利科公司作为美国****品牌中国区唯一合法总代理,其并未对瑞芃实业公司进行任何形式投标授权,瑞芃实业公司擅自使用****品牌产品(********射力天平、********超声校准器)进行投标。瑞芃实业公司未与品牌方就该项目进行任何商务沟通或技术确认,其投标行为涉嫌侵权。且北京华瑞奥利科公司已在声明函中明确瑞芃实业公司提供的****产品及产品售后承诺均无法得到产品的厂家及合规授权代理商直接负责,故瑞芃实业公司提供的****产品及其所做的投标★商务要求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瑞芃实业公司属于虚假应标。投诉人随函提供“****公司授权书”“北京华瑞奥利科公司声明函”作为证明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弘杰招标公司接受省食品药品质检研究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瑞芃实业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片仔癀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弘杰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弘杰招标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片仔癀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片仔癀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片仔癀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第*条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为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年新版******系列标准检验能力建设项目(进口)采购项目。投标人为本次项目提供的货物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要求货物所配模块及配件为原厂配件,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产品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规定。中标人在中标后,因产品停产或更新换代等因素导致无法供货的,由产品制造商、中标人出具说明,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可按原中标单价更换为技术参数更优的产品。”“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项下“其他商务要求”规定“★以下其他商务要求除招标文件另有注明适用的采购包外,其余条款均适用于采购包*至采购包**,所有条款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出现任意一项负偏离视为无效投标。”“*.售后服务及保修承诺要求”规定“*.*质量保修期: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保修期*年,采购包**:①性能测试工具保修期*年、②***应用安全管理平台保修期*年;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无偿上门维修,所有服务及配件全部免费。包含安装调试、培训、维修(含维修后如需重新计量校准的相关费用)、应用支持等全部技术服务应由产品的生产厂家或授权代理商直接负责确保长期使用获得专业、稳定、及时的售后服务。”

经查,瑞芃实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标的说明一览表》显示,其所投“超声校准器”的规格型号为“****、********”,所投“辐射力天平”的规格型号为“****、********”。其提供的《商务条件响应表》显示,其对上述商务要求“*.*质量保修期”作正偏离响应。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符合性审查表(个人)》《符合性审查表(小组)》及《评标报告》显示,瑞芃实业公司、片仔癀公司等*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述的评审分值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家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部分分别进行评分,根据有效供应商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列,推荐瑞芃实业公司为第*中标候选人。

本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向北京华瑞奥利科公司发出《关于协助政府采购调查的函》,询问其是否为中标产品的中国区唯一合法总代理,并要求其提供独家代理协议、授权材料等证明材料。北京华瑞奥利科公司复函称,*.该公司系****品牌产品在中国区唯一合法总代理,包含但不限于品牌为****,规格型号为********的辐射力天平和品牌为****,规格型号为********的两款产品。*.瑞芃实业公司未取得上述****品牌产品(辐射力天平********、超声校准器********)生产制造商及该公司的合法授权。产品生产制造商及合法授权代理商不负责瑞芃实业公司所投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维修(含维修后如需重新计量校准的相关费用)、应用支持等全部技术服务。该公司随函提供该公司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英文版的“美国****公司授权书”等作为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商务要求”部分实质性条款规定“包含安装调试、培训、维修(含维修后如需重新计量校准的相关费用)、应用支持等全部技术服务应由产品的生产厂家或授权代理商直接负责确保长期使用获得专业、稳定、及时的售后服务”。投诉人提供“****公司授权书”“北京华瑞奥利科公司声明函”证明北京华瑞奥利科公司为中国区唯一合法总代理(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标产品无法得到北京华瑞奥利科公司及美国****总部任何质量保证和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保障。北京华瑞奥利科公司亦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产品生产制造商及合法授权代理商不负责瑞芃实业公司所投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维修(含维修后如需重新计量校准的相关费用)、应用支持等全部技术服务。投诉处理过程中,瑞芃实业公司确认其现阶段无法提交产品的生产厂家或授权代理商提供售后维保的授权,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满足上述商务项实质性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投诉事项成立,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瑞芃实业公司能够满足上述商务项的实质性要求,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因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中标结果无效。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没有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该采购包的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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