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2026-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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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梧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生活用品、衣服类、公杂类商品采购服务项目质疑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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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就梧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生活用品、衣服类、公杂类商品采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向我单位提出的质疑,我单位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查,现就质疑事项函复如下: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幢一单元
邮编:******
联系人:刘光元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梧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生活用品、衣服类、公杂类商品采购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梧州市公安局
质疑事项: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三)项规定;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年*月*日
收到质疑函时间:****年*月*日
三、质疑回复内容:
*.关于项目采购方式适用合规性的答复
贵公司认为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违反财库〔****〕***号文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核查,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项目并非单纯的货物采购项目,而是货物采购与长期配送服务相结合的混合采购项目,服务期*年且实际采购金额以**万元为限,在服务期内采购货物的数量、频次需根据梧州市看守所实际需求动态调整,符合财库〔****〕***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
同时,本项目对供应商的配送能力、履约响应速度、售后服务保障等服务类要求为项目核心履约内容,并非贵公司所述“货物采购的内生服务”,依据财库〔****〕***号文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结合项目资金构成与履约核心要求,本项目属性界定为服务类采购具有合规性,并非单纯以货物资金占比判定项目属性。
*.关于项目是否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答复
贵公司认为本项目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三)项规定,经核查,该主张不成立。第十条(三)项禁止将“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打包为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而本项目是以定制化配送服务为核心,货物采购为配套的服务项目,并非将货物采购简单打包为服务项目,货物的采购、供应均围绕看守所日常管理的配送服务需求展开,服务为项目核心履行内容,不属于上述条款禁止的情形。
*.关于评标方法适用的答复
贵公司请求将采购文件修改为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经核查,该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本项目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一是服务期内货物需求动态调整,对供应商的配送时效、应急保障、驻点服务等能力有严格且个性化的要求,服务标准无法完全统一;二是部分货物为监所专用定制款,需结合看守所管理规范进行适配,并非通用标准化货物;三是项目履约地点为看守所,对供应商的资质、保密能力、合规履约记录等均有特殊评审要求。
综上,本项目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能够更全面、客观地评审供应商的综合履约能力,保障梧州市看守所采购项目的长期稳定履约,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并非贵公司所述“规避最低价评标法、定向选择中标人”。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其他说明
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方式选择、评标方法确定均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采购流程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操作情形。
贵公司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梧州市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梧州市公安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