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3-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包*
二、项目名称:重症和心理能力提升项目设备购置第二批(二)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告,****年*月*日、****年*月**日发布采购变更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毅坤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号*栋*层***室
被投诉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号
被投诉人*:北京群天龙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号爱玛裕家居购物广场*区四层****
采购人: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医院
地址:黑龙江省北安市和平区龙江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部分原文如下:
(一)关于对中标产品检测报告分析指标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质疑回复的投诉:(*)*.*.*、(*)*.*.*、(*)*.*.*、(*)*.*.*、(*)*.*.*。
(二)关于对病例分析报告功能不符质疑回复的投诉:(*)*.*、(*)*.*、(*)*.*、(*)*.*、(*)*.*。
(三)关于对设备技术功能不符质疑回复的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结合监督检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一)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部分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二)(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