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3-12 00:00:00
英雄湾村农产品展销中心及配套环境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英雄湾村农产品展销中心及配套环境改造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英雄湾村农产品展销中心及配套环境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典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栖霞路**号金贸时代南区**栋****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建设村***号铜罐驿镇人民政府
被投诉人*:重庆璟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渝高广场*座****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次招标采购为电子投标,电子保函已与电子投标文件同时上传。*、其余供应商现场递交了电子投标保函与我司参与电子招投标无关。*、招标文件中无“电子投标保函(打印件)现场递交”字眼 ,系杜撰。
诉求:判定过程不合规,废止采购结果,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重庆璟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规定“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五、设置障碍、限制排除供应商包含:*.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经核实,本项目为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投诉人按时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投标保函(电子)》一份,电子投标保函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五、磋商保证金 (一)磋商保证金的递交 方式二 具体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开具的电子投标保函(打印件),电子投标保函(打印件)应当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不密封)。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磋商有效期”内容要求,但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开具的电子投标保函(打印件),电子投标保函(打印件)应当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不密封)”违背了前述国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前述要求违背了国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应予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英雄湾村农产品展销中心及配套环境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英雄湾村农产品展销中心及配套环境改造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英雄湾村农产品展销中心及配套环境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典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栖霞路**号金贸时代南区**栋****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建设村***号铜罐驿镇人民政府
被投诉人*:重庆璟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渝高广场*座****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次招标采购为电子投标,电子保函已与电子投标文件同时上传。*、其余供应商现场递交了电子投标保函与我司参与电子招投标无关。*、招标文件中无“电子投标保函(打印件)现场递交”字眼 ,系杜撰。
诉求:判定过程不合规,废止采购结果,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重庆璟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规定“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五、设置障碍、限制排除供应商包含:*.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经核实,本项目为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投诉人按时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投标保函(电子)》一份,电子投标保函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五、磋商保证金 (一)磋商保证金的递交 方式二 具体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开具的电子投标保函(打印件),电子投标保函(打印件)应当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不密封)。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磋商有效期”内容要求,但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开具的电子投标保函(打印件),电子投标保函(打印件)应当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不密封)”违背了前述国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前述要求违背了国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应予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