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2026-03-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岳池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子树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岳池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岳池县安拱路
被投诉人:四川耀鑫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红苹路***号***室
四、基本情况
四川耀鑫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岳池县农业农村局****年岳池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对采购需求量化,存在重大履约风险,质疑答复以超期为由驳回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错误设置环境标志产品评审因素,滥用环保优惠政策,质疑答复认定事实错误。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存在采购品目、行业分类及环境标志产品标注错误,质疑答复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违规评审存在重大缺陷的招标文件,质疑答复认定事实错误。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启动澄清程序,放任招标文件瑕疵影响评标结果,质疑答复适用法律错误。
投诉事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依法公开核心产品响应文件,违反公开透明原则,质疑答复未实质回应问题。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岳池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