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2026-03-11 00:00:00
汉川市财政局关于对汉川市人民医院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类*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汉川市人民医院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类*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众鑫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二支沟法院东*栋*层*室
被投诉人: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号
三、基本情况
经查,被投诉人受汉川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其汉川市人民医院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类*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为:******************/********************,采购计划备案号为:*****************。****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了第一次结果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年**月*日,被投诉人做出质疑答复,并于同日发出了本项目废标公告。****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现场提交的投诉书及有关资料。因投诉人的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进行补正。****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及有关资料,依法受理本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告知质疑事项属实,即证明我单位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是被认定有效的,但价格折扣漏算。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依法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在过往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漏算的投诉案例中也被认定为分值汇总计算错误而重新评审而不是废标处理。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说明中表示,*.质疑答复复核过程中确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偏差未享受价格折扣情况属实,故与采购人对所有评分响应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复核过程中另外发现:*.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偏差”,导致合格供应商范围错误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技术分即客观分共**项,未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要求:“▲条款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非▲条款如技术要求中对证明材料有要求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要求评分,认定结果存疑。
经查,评标委员会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偏差未享受价格折扣情况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投诉人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偏差未享价格折扣”,该偏差本质是“政策适用审核问题”,不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不属于法定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质疑答复中的复核环节,被投诉人及采购人对所有评分响应情况进行复核必要,并无不当,并且在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资格审查结果认定偏差、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分情况属实,相关情况在质疑答复期间采购人已向本机关书面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采购人书面报告后在本机关未作出监督检查意见前发布废标公告的程序虽有瑕疵,但本项目废标的事实清晰,法律依据充分,废标结果有效。对上述事实中涉及的采购人程序瑕疵、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本项目不符合法定重新组织评审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本项目废标结果有效,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后续对该项目*位甲方代表及*位评标专家做出警告和退还评标所得的行政处罚,已于****年**月**日处罚完毕。
汉川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