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2026-03-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无人机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精河县文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精河县
被投诉人*:天健工程咨询(新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号天成广场*楼、**楼
被投诉人*:吐鲁番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东环路**号
被投诉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精河县文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吐鲁番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天健工程咨询(新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无人机(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滥用评审权,以非实质性格式瑕疵否决我方有效投标,且代理机构在答复中歪曲事实,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中标产品关键技术参数存在重大、明确的负偏离,评审委员会未依法履行符合性审查职责,代理机构的答复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涉嫌包庇。
投诉事项*:评审过程中使用“双重标准”,处理尺度严重不公,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在答复中,以“质疑超时”为由错误驳回我方关于评审过程“隐性实质化”问题的质疑,规避对评审不公的实质审查。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
*.投诉人名称为精河县文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盖章为精河县文林农业商贸有限公司,两者不一致。经与投标供应商核实,认定投诉人为精河县文林农业商贸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二、报价明细表—注:“*.表中须明确列出所投产品的分项名称、制造商、产地/国别、制造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造商规模、外商投资类型、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合价等,否则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精河县文林农业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二、报价明细表未明确投标产品型号。因报价明细表未提供投标产品型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注:采购需求中标注“★”部分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有负偏离。”和“第五部分★技术要求(采购清单)”。
*.中标供应商南通爱夏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响应情况为“响应”。
*.该项目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精河县文林农业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年*月*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吐鲁番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提出质疑。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质疑回复印证资料、相关当事人投诉事项情况说明、评审专家配合投诉处理意见书、评审现场录音录像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精河县文林农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报价明细表中未提供投标产品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委员会以报价明细表中未提供产品型号,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合法有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二,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依法履行了评审职责。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偏离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现有资料无法证明评审委员会未依法履行符合性审查职责、代理机构涉嫌包庇。精河县文林农业商贸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所以符合性审查之后的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二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三,结合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经查阅相关资料和评审录音录像资料,未发现评审过程中使用“双重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对参数作了“★”标识,为实质性条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精河县文林农业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四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吐鲁番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