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站高新区智能装备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工程补疑3
2026-03-11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新站高新区智能装备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工程补疑3
安徽/合肥-2026-03-11 00:00:00
新站高新区智能装备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工程补疑* ********** 新站高新区智能装备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工程补疑* ********** 新站高新区智能装备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工程补疑* **********
新站高新区智能装备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工程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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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站高新区智能装备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工程补疑*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针对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对“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城市道路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万元。每个得*分,本项最多得*分。

要求提供在规定年限内满足特定要求的*个项目负责人业绩严重限制了竞争,市场上只有特定的项目经理能够满足,属于“量身定制”标准,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万元是将企业规模和过往项目资产嫁接到项目负责人能力,这种设定抬高了项目负责人业绩响应门槛,合同金额直接与企业的营业收入相关。

答:本项目为工程货物采购与安装项目,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年版)》”要求,本项目项目负责人业绩设置的数量及项目规模均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排斥投标人情形。

*、招标文件*******页“投标所需资料”第(*)条提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应在有效期内。请问投标阶段是否须提供上述证书?

答:依据招标文件提供,若明确要求提供则需提供,未明确要求的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是否提供。

*、招标文件***页要求提供“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提供“初验证书”,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

*、若投标人业绩为联合体承接的项目,提供的合同等证明材料能清晰反映联合体分工,且由投标人所承担部分的工作内容和金额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此类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若投标人提供的两份不同业绩的甲方为同一家公司的,两份业绩是否均分别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新站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号智慧产业园***号楼*

联系人:沈工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号智慧产业园***号楼*层

联系人:韦静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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