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2026-03-11 00:00:00
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询价公告
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选聘一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年度股东会提供见证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现通过公开询价方式选聘,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与报价。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内容: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进行合法性见证;
(*)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进行核查;
(*)出具正式的《****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并配合公司完成在全国股转系统的信息披露公告。
*.时间要求:
(*)需在股东会召开日前完成会议材料审核;
(*)指派律师于会议当日现场见证;
(*)于会后*个交易日内出具正式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预计会议时间:****年*月(具体日期以公司公告为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持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已完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的证券法律服务备案(需提供备案公示截图或证明文件)。
*.团队要求:需指派至少*名律师组成项目组负责本项目,其中*名为项目负责人(合伙人或资深律师),其余为协办律师。
*. 信誉要求:
(*)律师事务所及拟指派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或未被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于受到的“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改正”或行业协会的“通报批评”等轻微监管措施,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影响其证券法律服务备案资格的,不视为不符合本项资格要求。
三、报价要求
*.报价方式:人民币总价包干。报价应包含服务费、税费、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公司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超过此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四、评选标准
本次采购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在满足所有资格要求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前提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选候选人。
*.若出现两家及以上供应商报价相同且均为最低,则优先选择具有新三板或北交所服务业绩丰富的律所。
五、响应文件提交
*.提交截止时间:****年*月**日*:**
*.开标时间:****年*月**日*:**
*.提交方式:请将扫描件打包发送至邮箱 [*********@**.***],邮件主题注明“同济建管股东会见证报价+律所名称”。
*.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格式附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唐女士
电话:***********
邮箱:*********@**.***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梅园*号楼***
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一、响应函
致: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贵司发布的《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询价公告》的全部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时间要求及评选标准。我方自愿以人民币(小写*#***;: )完成本项目服务。
如我方为成交单位,我方承诺
*.保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因我方工作失误导致文件被监管机构退回或公司受到处罚,我方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贵司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律所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负责人姓名:********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二、资格要求
*)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持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注: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已完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的证券法律服务备案
注:提供备案公示截图或证明文件。
*)需指派至少*名律师组成项目组负责本项目,其中*名为项目负责人(合伙人或资深律师),其余为协办律师。
项目人员配置表
姓名 | 律师执业证号 | 职务/职称 |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年限 | 联系电话 |
郑重承诺:
*.我方保证上述人员均为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且执业证号真实有效,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平台”查询。
*.我方承诺上述人员为本项目实际执行人。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我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团队成员。若擅自更换,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项目负责人承诺在股东会召开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并确保在会后*个交易日内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
律所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信誉要求:
(*)律师事务所及拟指派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或未被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于受到的“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改正”或行业协会的“通报批评”等轻微监管措施,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影响其证券法律服务备案资格的,不视为不符合本项资格要求。
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