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白龙小学功能室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3-11
重庆 质疑投诉
铜梁区白龙小学功能室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3-11 00:00:00

铜梁区白龙小学功能室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财【****】**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铜梁区白龙小学功能室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铜梁区白龙小学功能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厚朴生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嘉滨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

通讯地址:铜梁区东城街道民营街***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于******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铜梁区白龙小学功能室建设项目”(项目号:***********,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之规定,供应商、潜在供应商首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果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也就意味着其和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也就不具备质疑投诉的主体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投诉人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且也未就其是否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投诉人也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其并非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本项目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投诉人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存在本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据此,投诉人不具有提出质疑的主体权利,其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故投诉人提起的投诉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年*月**日

,

铜梁区白龙小学功能室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财【****】**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铜梁区白龙小学功能室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铜梁区白龙小学功能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厚朴生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嘉滨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

通讯地址:铜梁区东城街道民营街***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于******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铜梁区白龙小学功能室建设项目”(项目号:***********,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之规定,供应商、潜在供应商首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果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也就意味着其和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也就不具备质疑投诉的主体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投诉人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且也未就其是否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投诉人也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其并非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本项目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投诉人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存在本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据此,投诉人不具有提出质疑的主体权利,其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故投诉人提起的投诉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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