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3-11
四川/广安 质疑投诉
邻水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广安-2026-03-11 00:00:00
邻水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邻水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洋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福欣楼*层***号

被投诉人:邻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邻水县鼎屏镇学府路***号

四、基本情况

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邻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采购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多处设置系统对接、数据上报类实质性要求,但未提供对接所需的接口文档,技术规范、现有设备详细清单等核心资料,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评估项目工作量、技术难度及对应成本,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与排斥,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本项目明确定性为服务类采购,但招标文件中夹杂大量货物类采购需求和参数要求,违反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规则,属于故意混淆采购类型。该行为实质是规避货物类采购对应的合规审查要求,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移动办公系统的实质性参数,明确将“增强企业竞争力”作为核心参数,该无实际用途的冗余参数设定与采购人邻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位属性相悖,违反政府采购“需求与主体属性匹配”的法定原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中多处技术参数强制要求“签订合同后**日内提供系统截图/实物/检验报告”,与*.*.服务要求的实质性内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总服务期限严重相悖,构成重大歧义;且**日的履约周期远短于软件开发、实物制备、第三方检测的合理周期,超出供应商正常履约能力,实质是通过设置不合理的短期交付门槛筛选特定供应商,具有明显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排斥潜在合格供应商。

投诉事项*:*.*技术要求中将职业健康体检系统“总检”功能的实质性要求限定为“仅支持********** 总检结论生成”,属于无合理依据的唯一指定特定**模型参数条款。该要求人为排除市场上其他成熟合规的**模型,构成典型的指向性、排他性设置,实质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竞争门槛,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违反法定公平原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强制要求职业健康体检系统“体检项目”和“组合项目”支持“***、***、****第三方编码下拉搜索配对”,该参数完全脱离邻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公益属性与实际业务场景,系照搬医院诊疗场景的拼凑式要求,无任何事实依据。其本质是通过设置与疾控中心职能无关的技术门槛,导致供应商无法获取适配编码信息、无法合理测算成本,实质排斥潜在合格供应商,严重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真实、贴合实际”的法定原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邻水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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