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关于九院机房、网络、安防、物联网等系统维保的更正公告更正公告
2026-03-10
江苏/苏州 变更澄清
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关于九院机房、网络、安防、物联网等系统维保的更正公告更正公告
江苏/苏州-2026-03-10 00:00:00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九院机房、网络、安防、物联网等系统维保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在***************************中已中标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上述*项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分钟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针对“第六章评分标准”进行更正,详见更正后的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更正公告作为原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均起约束作用。

*、本更正公告内容如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未作调整部分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采购包*

单位名称: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单位地址: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芦荡路****号

联系人:钮晓丽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中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苏州市西环路双桥***创意文化产业园***室

联系人:范万红、岳楠、符美婷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范万红、岳楠、符美婷

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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