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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来函:*、供应商类型调整为 “生产型”+“流通型”; *、其他资格条件中*能力要求由“投标人为生产型企业,成立时间应≥*年,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调整为“成立时间应≥*年,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其他要求调整为“*、 如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须上传资金证明材料;*、代理商投标时须上传生产企业对应品牌及区域的有效代理证,否则报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