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2号)
2026-03-05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2号)
福建/福州-2026-03-05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艺苑剧场”舞台灯光、音响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易而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创新园二期**号楼**层****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智盛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号华福大厦四层*区、五层*区

被投诉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学院路*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声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湖里大道**号***室*区

四、基本情况

诉人福建易而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而商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艺术职业学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智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盛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艺术职业学院“艺苑剧场”舞台灯光、音响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以“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认证承诺函,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为由认定该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标无效,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曲解了招标文件关于***认证相关要求的核心内涵,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招标文件条款不当。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关于***认证的要求存在明确前提,即“本项目中若有属于***认证产品的”。该要求的核心逻辑是“针对具体属于***认证目录的单一产品”提出的,而非针对集合性概念提出。招标文件并未将“线材辅材”明确列为单一产品,更未明确其属于***认证范围,招标文件中也无该打包集合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无需就该集合概念提供***认证材料或作出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线材辅材”属于多产品集合,并非可被认证的单一产品,要求其整体获得***认证缺乏事实逻辑与法规依据。首先,从概念属性来看,集合概念是由多个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统称,不具备独立的单一产品属性。根据招标文件“*、灯光系统中***线材辅材”明确包含电源线、控制线、网线、各类接头等多个不同品类、不同功能、不同规格的部件,其本质是“多种辅材的组合统称”,而非一个独立、明确的产品单元。其次,从***认证的核心规则来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中,对每类需认证产品均明确了具体的“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适用范围”及“不适用范围”,所有需认证对象均为可精准界定的单一产品,不存在将“集合统称”纳入认证范围的情形。这一规则背后的逻辑是,***认证的核心是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质量标准进行针对性检测,而集合概念涵盖的多个部件性能标准、安全要求差异极大,无法通过统一检测流程完成认证,客观上不具备整体认证的可行性。再次,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线材辅材”被列为“灯光系统”下的子项,标注为“***线材辅材:电源线、控制线、网线、各类接头等,满足现场使用”,该表述清晰表明“线材辅材”是对灯光系统配套多个部件的概括,而非将其定义为一个独立采购的单一产品。评标委员会将该集合表述曲解为“单一产品的需求”,存在逻辑错误。最后,从实践层面来看,若允许将集合概念整体认定为需***认证的产品,将导致认证要求的滥用:一方面,供应商无法针对集合概念完成认证,形成“变相排斥供应商”的效果,此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公正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另一方面,不同供应商对集合概念涵盖的部件范围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将导致评审标准不统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即使“线材辅材”所包含的个别部件可能属于***认证目录范围,招标文件要求“*、灯光系统中***线材辅材:电源线、控制线、网线、各类接头等,满足现场使用”,满足招标文件“现场使用”要求的电源线、控制线、网线、各类接头等产品,存在大量不在***强制认证范围内的情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年第**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明确列出需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类产品仅为电线组件(****)、额定电压***/****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三类。而耐火电线电缆、裸电线、电力电缆、控制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通信电缆和光缆、绕组线产品均未被列入上述强制认证目录,不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同时,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各类接头”,亦未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内,不属于需强制认证的产品范畴。招标文件只有线材辅材的大概名称,未明确相关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核心信息。针对此类线材辅材,采用不同的材料、不同的实施工艺生产的产品和施工工艺,均能满足现场使用要求。招标文件未明确产品规格,若评审中变相要求涉案产品全部具备***认证(包括无需认证的品类),或因规格模糊排除采用合理替代材料、工艺的产品,均会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智盛招标公司接受艺术职业学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声泓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智盛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易而商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易而商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易而商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易而商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符合性审查”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针对“①项目一般情形”中“情形*”规定“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针对“②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技术符合性”部分“其他情形”规定“……*、出现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以‘★’标示的内容为负偏离或未响应的;*、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无效投标条款的;*、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符合性检查不合格情形;*、属于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的情形”。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第(一)项“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中“序号*、舞台灯光、音响设备”项下“*、线材配件部分”针对“*** 其他辅材”规定“各种穿线管材,安装辅材等。(评标项***)”;“*、灯光系统”针对“*** 线材辅材”规定“电源线、控制线、网线、各类接头等,满足现场使用。(评标项***)”并于该采购清单后规定“★注:……*、国家若对投标人所投产品有其他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认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等),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证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具体要求如下:……②本项目中若有属于***认证产品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认证证明材料,或承诺所投产品有***认证证明材料,并能在货物验收时能提供***认证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易而商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承诺函》显示“致: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福建省智盛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艺苑剧场’舞台灯光、音响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本项目所投产品属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均能满足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如 **、强制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产品等)我司对此承诺函的真实性负责。特此承诺”。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符合审查表(个人)》《采购项目符合审查表(小组)》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易而商公司存在上述符合性审查内容“情形*”规定的情形,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供应商无效投标(响应)名单及原因表(小组)》显示,无效响应处理小组意见为易而商公司“评审条款‘情形*’不通过,评审小组组长评审意见:对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备注要求,未作出实质响应”;《评标报告》显示“在符合性审查阶段……②福建易而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一)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的‘★注:②本项目中若有属于***认证产品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认证证明材料,或承诺所投产品有***认证证明材料,并能在货物验收时能提供***认证证明材料(格式自拟)。’要求,提供完整的***认证承诺函,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中‘二、评标’的‘*.*符合性审查’和‘技术符合性’的规定,福建易而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按无效投标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采购人艺术职业学院的答复内容,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标的“各种穿线管材,安装辅材等”以及“电源线、控制线、网线、各类接头等”辅材因产品种类繁多,故归集在“*** 其他辅材”“*** 线材辅材”两项清单里,“*** 其他辅材”“*** 线材辅材”属于多种产品的集合;其中“各种穿线管材”“安装辅材”“电源线”及“各类接头”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大类为“一、电线电缆”,产品种类及代码为“*.额定电压***/****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以及产品大类为“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产品种类及代码为“*.插头插座(****)”。

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中若有属于***认证产品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认证证明材料,或承诺所投产品有***认证证明材料,并能在货物验收时能提供***认证证明材料(格式自拟)”的规定,投标供应商应于投标文件中针对上述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投标产品“各种穿线管材”“安装辅材”“电源线”及“各类接头”提供***认证证明材料,或承诺所投产品有***认证证明材料等。易而商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承诺函》仅承诺该公司所投产品属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均能满足”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但并未承诺是否“有***认证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易而商公司的承诺函内容,认定该公司提供的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901100126000375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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