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关于阿克苏地区XX单位检测设备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3-09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关于阿克苏地区XX单位检测设备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3-09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合肥欣特锐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集**********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单位检测设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欣特锐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淝河东街*号城市公馆*地块商业*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发现合肥欣特锐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阿克苏地区**单位检测设备项目(项目编号:集**********)中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为虚假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的规定。
以上情况有投标文件、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复函、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反映材料为证。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第*款第*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条“确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第**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合肥欣特锐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联系人:李峰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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