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3-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墨玉县维吾尔医医院****年保洁外包服务招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张生强物业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道融东街
被投诉人:墨玉县维吾尔医医院
地址:墨玉县银河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张生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墨玉县维吾尔医医院就《墨玉县维吾尔医医院****年保洁外包服务招标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采购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个月(****年**月*****年**月)的完税证明”,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且违背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国策。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采购文件内容,被投诉人采购文件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书
*.采购文件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被委托人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最少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社保缴费凭证及个人明细表)”,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行实行歧视待遇,且违背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国策。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采购文件内容,“被委托人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最少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社保缴费凭证及个人明细表)”,该表述客观上排斥了新成立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书
*.采购文件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书
*.采购文件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理论实务部分《如何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医院业绩”,是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查明的事实:经查阅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采购文件内容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理论实务部分《如何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本项目为医院保洁外包服务,涉及医疗废弃物处置、院感防控、特殊区域清洁消毒等专业要求,为保证该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采购人需要承接供应商具有相应的经验能力,并非是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书
*.采购文件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理论实务部分《如何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本案证据及核查情况,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