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3-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桦川县)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灸峨鑫电子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号*栋*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桦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大街北段林业和草原局办公楼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林仕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号楼****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非订制的采购标的表述为固定数值,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负面清单。
(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造成无法响应。
(五)采购方和代理机构在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时,未暂停签约。
(六)未在质疑答复期内回复质疑。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六)成立。因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如果投诉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给其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诉事项(二)(三)(四)(五)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