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2026-03-09 00:00:00
发布人:云南昆铁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年*月*日
商铺招商公告
*.招商人:云南昆铁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项目编号:*****************
*.项目概况:共计*个包件,详见下表。
|
包件号 |
商铺 |
面积 (㎡) |
招商底价 (元/㎡·月) |
竞商保证金 (元) |
招商期限 |
备注 |
|
* |
环南新村*栋*号 |
** |
** |
**** |
*年 |
租金至少季度支付 |
|
* |
牛街庄住宅小区*—*栋*号 |
** |
** |
**** |
*年 |
租金至少季度支付 |
|
* |
永鑫大厦**号 |
***.** |
** |
***** |
*年 |
租金至少季度支付 |
|
* |
永鑫大厦**号 |
***.** |
** |
***** |
*年 |
租金至少季度支付 |
|
* |
昆明市官渡区前卫营***栋**号 |
** |
*** |
***** |
*年 |
租金至少季度支付 |
*.踏勘:招商人不组织现场踏勘,竞商人可自行前往进行踏勘,一旦报名参加本次竞商,即视为对出租房屋的位置、现状和设施设备已充分了解,无任何异议。
*.项目用途:必须用于自营自用,符合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经营项目要求,不得利用所承租房屋开办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生产、存放、经营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各种危险品。
*.装修改造:中商人可按照其使用需求,书面申请并经招商人批准后进行改造。
*.其他:因国家政策、市政及铁路建设需要、招商人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场地)等基于非因招商人的原因导致竞商人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时,中商人应无条件腾退房屋,使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招商依据:《昆明局集团公司经营开发招商管理实施办法》(昆铁经开〔****〕**号)。
*.招商方式:公开招商
**.竞商人资格及其他要求:竞商人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并满足以下条件。
(*)竞商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竞商人若为自然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
(*)未被国家、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招商人暂停或取消竞商资格,且与昆明局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无债权纠纷。
(*)竞商人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无因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无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无被禁止市场准入情形。
**.报名:
(*)报名方式:只接受线上报名方式,在国铁招商平台(网址:*****://**.*****.**)线上办理。注:打开国铁招商平台,注册→登录→成功登录系统后在首页右上角可点击“工作台”,进入系统工作台→选择拟参与的包件报名。若线上报名操作困难可以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号建设大厦七楼***室工作人员指导办理。
(*)报名上传资料: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线上报名截止时间:****年*月**日
**.竞商保证金:竞商保证金见上表,以银行转账方式汇至招商人银行账户,并注明某商铺竞商保证金。必须用竞商人本人银行账户支付竞商保证金,并将支付电子凭证传至招商平台。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转为租金或租赁保证金,多退少补。为便于退款,竞商人应提供竞商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开户行、帐号、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资料。
**.竞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竞商人竞商或者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并将竞商人名单报集团公司列入黑名单:
(*)招商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招商过程中与其他竞商人串通竞商。
(*)被确定为中商人后,因竞商人原因未按招商要求签订相关合同。
(*)其他利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商的行为。
**.竞商地点及时间:云南昆铁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号建设大厦*楼)、****年*月**日上午*:**。
**.资质审核:
基本资格审核:招商人审核竞商人资格。
- 竞商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的,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 竞商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竞商,不接受委托,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手印。
**.竞价规则:采用公开竞价,将最终报价最高的竞商人确定为中商候选人。当竞商人只有*家时,该竞商人即为中商候选人。每轮报价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自然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竞商人报价不得低于招商公告中确定的底价。低于底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竞商人低于底价报价违反竞价规则,扰乱招商工作,属不合格竞商人,列入资信“黑名单”。
**.竞商结果公告:在招商结果确定后*个工作日内在国铁招商平台上公示中商候选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竞商人对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招商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商活动。
**.发布中商公告:招商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商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并发布中商公告。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或在招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与招商人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取消中商资格,招商人可以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中商候选人名单排名第二的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并在国铁招商平台上发布项目中商公告。
**.发出中商通知书:中商人在《中商通知书》领取后*个工作日内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在招商人约定时间完成合同签订。
**.特别约定:如中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竞商保证金归招商人所有,并将中商人名单报昆明局集团公司列入黑名单。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分租承租房屋。
**.招商人银行账号信息:
公司名称:云南昆铁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号建设大厦*楼
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新兴支行
银行账号:********************
企业电话:*************
**.招商联系人:
|
项目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环南新村*栋*号 |
王春凤 |
*********** |
|
牛街庄住宅小区*—*栋*号 |
||
|
永鑫大厦**号 |
缪伟 |
*********** |
|
永鑫大厦**号 |
||
|
昆明市官渡区前卫营***栋**号 |
赵萍 |
*********** |
**.此解释权归云南昆铁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房屋租赁合同》,见下文。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云南昆铁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号建设大厦*楼
乙方(承租方):
身 份 证 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地点:昆明市官渡区建设大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将位于********* (地址)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面积:****²。
(三)房屋权属:该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为甲方。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租金单价¥****元/月/*²,月租金(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按照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乙方按****(月/季/半年/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为:
合同期内总金额(含税)¥****元(人民币大写:*******),其中不含税价¥**** 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元。
租金分*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年*****月租金¥****元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次支付:****年*****月租金¥****元于****年**月**日前支付;......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租金后,与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甲方收到款项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合同期内,若遇国家规定税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合同不含税单价不变,税率按照国家规定税率最新标准进行变更,含税价相应进行调整。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首次房租的同时,一次性交付¥****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在乙方未缴纳相关费用时直接从其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于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日内补足。
(四)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乙方按期腾退承租房屋、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扣除乙方因违约发生的违约金、补偿金等费用后,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乙方承诺对房屋状态、周边环境、客流变化、设施设备等已进行充分了解,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应承担费用。
(六)账户信息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云南昆铁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新兴支行
银行账号:**** ******** **** ****
乙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一)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甲方基于房屋出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
*.其他:/ 。
(二)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乙方基于房屋承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
*.乙方基于房屋使用过程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物业、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费用。
*.增值税一般条款:本合同项下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收费,以及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有),甲方有权在收取该等费用的同时收取基于该等费用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其他:/ 。
第五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
(二)因甲方原因提出对房屋进行主体结构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三)租赁期内房屋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甲方也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主体结构。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装修、添附或更换设施设备。如因装修质量问题对房屋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正常营业及人身、财产造成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漏水、漏电等),乙方须立即进行整改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如乙方未及时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直至整改完成。甲方也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如乙方或其装修工程承包商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或者甲方有关装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不得在承租范围内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八)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
*.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其他:/。
(九)在确定租赁价格时乙方已进行了充分考虑且对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有预期。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追索各种损失。如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扩大装修范围,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甲方损失。
(十)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搬出,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在返还房屋前恢复原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由乙方承担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十一)乙方改善或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转租及购买限制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除本合同约定的第十条情形外,甲方提前收回房屋,须在
*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
(三)鉴于本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屋为铁路房屋,基于铁路房屋的特殊性(如福利房、房改房等),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对铁路房屋产权转移存在限制性规定,若甲方将承租房屋进行出售或出租,乙方承诺不得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第七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甲方应保证交付的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二)租赁前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验收时的照片、图纸、影像等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留存,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日内向对方主张。一方无故未参与共同验收的,视为认可对方当事人的验收结果。
(三)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解除时双方应对房屋进行再次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与租赁时留存的资料进行对比,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日内向对方主张。一方无故未参与共同验收的,视为认可对方当事人的验收结果。
(四)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于收到甲方通知后按要求无条件搬离并交还房屋。甲方不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应连同房屋中装饰装修及所有不可移动装置、设备和附加物归还甲方,需清空房屋内属于乙方的一切可移动物品;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需清空房屋内所有设施设备、物品和房屋内的装修装饰使房屋恢复至甲方规定的状况(“腾空并恢复原状”),将处于良好、清洁且适租状态的房屋交还甲方。上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因此产生费用的由乙方承担,处置收益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给乙方实际造成的损失。
*.由于甲方怠于履行主体结构安全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相应乙方费用,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金额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补齐欠缴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要求乙方支付年租金*%金额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分租、联营、抵押、出售、入股、调换使用等损害甲方利益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拖欠房租或其他费用*个月以上的;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违禁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未提供真实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房屋承租权的;
(*)以甲方或者其他铁路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的;
(*)租赁期间,乙方收到公安机关或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以及发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收回房屋的其他情况;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租赁房屋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等),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上述逾期交纳费用总额的*.**%支付甲方违约金。
*.在租赁期内,乙方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个月租金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乙方应如期腾退并归还房屋。乙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 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经协商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如乙方希望在租赁期满后续约,则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完成租赁招商程序,若乙方中商,双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若乙方不参加,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房屋及附属土地的;
*.甲方上级单位对租赁房产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六)除合同解除外,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市政及铁路建设需要、甲方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等基于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时,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腾退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战争,以及因国家政策变化、市政建设、铁路建设、铁路运输政策调整、甲方上级生产经营政策调整及甲方上级部门重新规划需要等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等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情形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上述情形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天内提供证明上述情形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上述情形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商、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当甲方须以标的物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时,乙方应给与积极配合。
(三)双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因准备和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房屋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与甲方签订出租房屋安全责任协议,并独立处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
*.乙方应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租赁房屋期间,承担房屋使用的安全注意义务,房屋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管理不善,如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或其他各项安全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赔偿。
*.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有权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五)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六)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七)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八)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九)甲方《 /文件》(编号: /)、乙方《 /文件》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本合同执行;本合同未规定的按前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均未规定的,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及铁路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铁路行业未规定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执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乙方的履约行为不满足合同约定时,乙方须主动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信用(履约)评价和考核,同时甲方可单方面限制或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采购相关活动。
(十一)其他:/
附件*:安全责任协议
附件*:廉政协议
附件*:房屋(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
附件*:消防安全管控责任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
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租赁房屋/商铺及承租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商铺(建筑物及其建筑附属设备设施)、场地位置】安全管理责任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现状将租赁房屋/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除主体结构外,乙方在租用期间对建筑物及其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现的安全隐患负有维修、保护责任。未妥善维修、保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房屋建筑物及公共管理区域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甲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或委托管理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具备与租赁用途相匹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法定资质,负有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建筑物,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承担费用,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改建,禁止埋、压、圈、占。乙方进行租赁商铺的装修、改建时,应先行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涉及消防设备、设施的改造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使用。
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相关图纸以及向管理部门的报批验收手续,需同时报甲方审核备存,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
乙方承担改建改造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乙方聘请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材料选用国家批准生产经营的合格材料,施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乙方接受甲方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依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应对租赁房屋/商铺发生以下情形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一、各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
二、火灾隐患、事故。
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食品安全事故。
六、各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案件事件。
七、噪音、废气、污染、扰民等环境保护事故(件),以及相关处罚和整改要求。
八、违法经营处罚。
九、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十、违反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其它可能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乙方负责做好租赁房屋/商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提出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结合租赁房屋/商铺实际情况、用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承租人为企业单位的需制定),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使员工明确防火责任,重视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承租人为企业单位的需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防火知识和一般的灭火方法,使其具有扑灭和控制初始火灾、组织疏散人员的能力。
(四)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护好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并按照规范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灭火器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对消防设施要定期做检测,发现故障立即检修,确保完好,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灭火器不宜设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必须设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灭火器压力表指针在红色欠压区域应立即更换维修;二氧化碳灭火器泄漏量不得超过额定充装量的*%;灭火器最大报废期限:水基型灭火器*年、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年。灭火器检查频次:灭火器的配置、外观检查每月不少于*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地下室等场所的灭火器,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五)乙方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消防设施、结构布局;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紧急疏散通道标志要清晰、醒目。如将租赁房屋建筑物用作开办学校、宾馆、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用途的,乙方须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且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跟踪闭环管理,及时整改到位。
(六)禁止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须符合安全要求。
(七)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明火(如特种行业,有关部门批准除外)和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高危险性的器具。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烯料、酒精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八)公众聚集场所(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含宾馆、商场、集贸市场等)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向场所所在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按要求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营业。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商铺转租、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对承租或管理的房屋/商铺(场地、仓库)进行改建、装修,不得任意改变电气线路和随意增加用电设备,确需改造或装修时,乙方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乙方应严格执行用电用火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存放、经营易燃、易爆、易腐及放射性等危害品;严禁违反本协议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擅自使用明火。
(十一)乙方接受甲方对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火灾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并确保期限内外的安全。
(十二)租赁使用房屋/商铺期间因管理问题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动火作业管理
(一)严格执行甲方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乙方应按照规定事先向甲方办理审批手续,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动火作业是指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二)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三)商店、餐饮、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清除动火作业地点周围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五)动火作业完毕,做好现场清理工作,确保安全方能离开。
(六)动火作业具体实施人员须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九)乙方装修房屋/商铺或房屋/商铺用于经营汽修的,必须向甲方申请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用电安全管理
(一)应规范使用租赁房屋内的水电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装、私拉乱接电线、燃气管线。大功率电器的使用须符合电路负荷要求,使用完毕后及时切断电源。电器产品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应由专业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定期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检测。
(四)电器产品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五)乙方应每月检查用电用气设施,发现线路老化、管道泄露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甲方。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六)严禁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在禁烟区域吸烟、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以上、不含 *****)、私搭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等行为。
(七)严禁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
四、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一)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燃气、燃油器具。
(二)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距室内地面不大于****,距离释放源不大于**。
(三)不得将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四)不得使用不合格液化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减压阀;气瓶与灶具距离要符合安全间距要求(﹥****)。液化石油气瓶调压器应采用不可调节式;燃气器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连接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连接管,不得使用普通软管,不得在软管上私接“三通”为多灶具供气,连接管长度不得超过*米,按照管壁标注的使用有效期内使用,发生老化等状态不良的是否及时进行更换。
(五)管道燃气管路不得私自改装,燃气管路不得违规被占压和穿越密闭空间。
五、厨房和油烟机清洗管理
(一)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加热、油炸等操作时不应离开岗位。
(二)排油烟罩应及时擦洗,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三)厨房内应配备灭火毯、干粉灭火器等,并应放置在便于使用的明显部位。
六、电动自行车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应优先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加装自动断电措施;充电期间加强防火巡查。
(二)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放入室内停放和充电。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应满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
七、治安防范
(一)做好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租赁商铺实际情况制定《治安防范管理制度》。(承租人为企业单位的需制定)
(二)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
(三)加强对财务金融部门的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四)保证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保安工作管理制度。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接受治安监督检查。对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发出的“治安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
(六)因治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二)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三)特殊工种岗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定岗定编,持证上岗,进行操作证的复审,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运行完好,防护措施齐全,防护功能灵敏有效。
(五)接受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接受监督检查。
(六)在租赁商铺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九、维稳工作
(一)乙方应避免因自身及第三方的经济与法律纠纷或社会组织及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造成的在该租赁商铺区发生的群体事件,及时研究并解决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和维稳隐患。
(二)接受甲方对维稳事项的监督,对甲方发现并提醒、提出的维稳隐患应及时进行解决。
第六条乙方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时人员疏散方法。
第七条乙方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乙方如工作需要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许可后按规定管理使用,并将审批文件复印加盖乙方印章报甲方备案。同时乙方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批准许可擅自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如因乙方原因(包括故意、过失等)引发火灾险情或严重治安问题,甲方将按照《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发生各种案件、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上述安全问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乙方应当按要求限期整改完成,若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按照《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二)项乙方违约责任”条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针对情节严重的、整改不到位的、整改后又再次发生等安全隐患问题,甲方有权按照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乙方下发安全通知书(安全通知书分Ⅰ级、Ⅱ级、Ⅲ级),乙方每收到一张Ⅰ级安全通知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每收到一张Ⅱ级安全通知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每收到一张Ⅲ级安全通知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前述违约金可优先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于甲方扣除租赁保证金后日内补齐《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廉政协议
为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甲方的义务
*.不向乙方索取或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贿赂。
*.不向乙方授意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虚报服务款项。
*.不向乙方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物等;不接受乙方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乙方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不在乙方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不向乙方违规推荐分包单位、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不要求乙方为自己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不接受乙方无偿提供使用的劳务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设备等;不接受乙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乙方义务
*.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行贿。
*.不接受甲方授意或自行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虚报服务款。
*.不给甲方任何一方或其工作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不为甲方提供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不利用宴请等活动影响甲方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不为甲方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不接受甲方违规推荐的分包单位、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不为甲方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不向甲方无偿提供劳务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设备等;不向甲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违约责任
三方不履行各自上述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纪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四、违约责任追究
*.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执纪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与主合同同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
房屋(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
|
房屋(建筑物/场地)地址 |
*********商铺 |
||||||||
|
合同编号 |
/ |
租赁面积(**) |
** |
||||||
|
经营项目 |
顺风快递及相关经营 |
||||||||
|
租赁起止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
结构状况 |
|||||||||
|
主体结构 |
** |
屋 面 |
/ |
室外墙体 |
/ |
||||
|
室内顶棚 |
/ |
室内墙体 |
/ |
室内地面 |
/ |
||||
|
房门材料 |
/ |
窗户材料 |
/ |
间 数 |
*间 |
||||
|
附属设备设施 |
|||||||||
|
消防设施 |
消火栓(含水龙带、水枪) |
/ |
灭火器 |
承租人自配 |
|||||
|
烟感探头 |
/ |
喷淋头 |
/ |
||||||
|
电源 |
/ |
电表读数 |
/ |
照明灯具 |
/ |
||||
|
水表读数 |
/ |
煤气表读数 |
/ |
||||||
|
其他事项 |
/ |
||||||||
|
出租方(盖章): 经办人: 交接时间:年 月 日 |
承租方(盖章): 交接时间: 年月 日 |
||||||||
附件*
|
消防安全管控责任书 |
|
|
项点 |
承租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及相关要求 |
|
消防安全管理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众聚集场所(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含宾馆、商场、集贸市场等)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动火作业管控措施 |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规定事先向房地产公司办理审批手续,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 |
|
用电安全管理 |
电气装置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的规定;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
*.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燃气、燃油器具。 |
|
厨房和油烟机清洗管理 |
*.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加热、油炸等操作时不应离开岗位。 |
|
电动自行车管理 |
*.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应优先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加装自动断电、视频监控等措施;充电期间加强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
|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防火检查管理 |
*.购买和使用质量合格且取得国家规定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标识等资料应当齐全。按规定对房屋、商铺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如有丢失、损坏、失效及时补充、修复或更换,并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
|
违反规定承租户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
*.解除合同,终止租赁。 *.因承租户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各种消防隐患、案件、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户承担。 |
承租人承诺并签字手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