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2026-03-08 00:00:00
| 索 引 号: | *********/********** | 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
| 发布机构: | 环资处![]() |
发文日期: | ****年**月**日 |
| 名称: | 省发改委关于宜昌新洋丰磷化科技有限公司新洋丰精细磷系新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文号: | 鄂发改审批服务〔****〕**号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年**月**日 |
省发改委关于宜昌新洋丰磷化科技有限公司新洋丰精细磷系新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宜昌市发改委,宜昌新洋丰磷化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对宜昌新洋丰磷化科技有限公司新洋丰精细磷系新材料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宜发改环资〔****〕***号)收悉(项目代码:****-******-**- **-******)。该项目由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万吨/年选矿装置及生产配套设施、**万吨/年硫酸制酸装置及生产配套设施、**万吨/年磷酸装置及生产配套设施、*万吨/年磷酸二氢钾装置及生产配套设施;二期建设**万吨/年食品级磷酸装置及生产配套设施、**万吨/年磷酸铁装置及生产配套设施。建成后形成**万吨/年精细磷系新材料产能。选矿装置采用单一反浮选法工艺,硫磺制酸装置采用两转两吸工艺,湿法磷酸装置采用二水法工艺,食品级磷酸装置采用溶剂萃取法,磷酸二氢钾采用中和法,磷酸铁采用铁法。主要设备有破碎机、球磨机、浓密机、板框压滤机、生产用风机、各种化工泵、搅拌器、反应槽、洗涤塔、热风炉、天然气焙烧炉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万吨食品级磷酸、*万吨磷酸二氢钾、**万吨磷酸铁的生产能力。
根据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相关规定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定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一期****年*月投产达产,由于输出热力(*.*兆帕,***摄氏度过热蒸汽)**.**万吉焦,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吨标煤(等价值为*****吨标煤);项目二期****年*月投产达产,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吨标煤(等价值为*****吨标煤)。项目一期二期****年*月投产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吨标煤(等价值为******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万方、年耗热力(*.*兆帕,**摄氏度热水)*.**万吉焦,年耗新水***.**万吨。年输出热力(*.*兆帕,***摄氏度过热蒸汽)**.**万吉焦。
二、该项目对宜昌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有一定影响,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较大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并接入省级平台一并验收,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宜昌市发改委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宜昌市发改委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宜昌市发改委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